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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等2人交通肇事、包庇案)_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黄岛检公刑诉〔2017〕232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现住青岛市黄岛区(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菏泽市成武县)。2016年9月17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郝某某,女,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现住青岛市黄岛区(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菏泽市)。2016年9月22日因涉嫌包庇罪被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郝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包庇罪,于2016年1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亲属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9月15日19时许,被告人李某甲驾驶小型轿车沿青岛市黄岛区某路路口处时,与由北向南过人行横道的被害人黄某某相撞,致黄某某死亡。事故后,李某甲驾车逃逸,当日被告人郝某某到公安机关冒名顶替,包庇李某甲,次日李某甲投案自首。经事故责任认定,李某甲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受案登记表、发破案经过、户籍证明、驾驶人、机动车查询信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2、证人李某乙、王某某证言;3、被告人李某甲、郝某某供述;4、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乙醇检测报告、机动车检测报告;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郝某某明知是犯罪的人作假证明包庇,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包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赵甜甜

2017年2月14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于青岛市第三看守所;被告人郝某某被取保候审于暂住地;

2、侦查卷宗二册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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