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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等2人盗窃案)_鹿寨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鹿寨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鹿检公诉刑诉2019〕623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3231985********,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灵川县,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灵川县**乡**村**号,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9月18日被鹿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鹿寨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0月22日被鹿寨县公安局逮捕。因犯盗窃罪,2018年9月12日被鹿寨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8年11月22日刑满释放。

被告人吴某甲,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2231981********,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鹿寨县,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鹿寨县**镇**栋**单元**室,因涉嫌犯有盗窃罪,2019年9月18日被鹿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鹿寨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0月22日被鹿寨县公安局逮捕。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2019年7月22日被鹿寨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9年8月10日刑满释放。

本案由鹿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吴某甲二人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15日凌晨00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吴某甲窜到鹿寨县**镇**亭“**板厂”,偷走吴某乙停放在厂房内的两辆裕丰牌三轮电动车,后将电瓶拆下卖给“**电池”的老板获款1410元;2019年9月15日晚上,被告人李某某、吴某甲窜到鹿寨县鹿寨镇**亭“**木业”厂围墙外,偷走卓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爱玛牌二轮电动车,后将该车以400元钱卖给“**电动车摩托修理部”的老板陈某某。经鉴定,被盗的两辆裕丰牌三轮点动车价值8725元,爱玛牌二轮电动车价值1885元。破案后公安机关追回被盗车辆已退还失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失主的报案材料、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辨认、指认笔录、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吴某甲二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人民币1061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吴某甲二人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鹿寨县人民法院

龙定铭

2019年12月26日

附:

1.二被告人现羁押于鹿寨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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