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检一部刑诉〔2020〕1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汉族,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07211976********,小学文化程度,群众,户籍所在地和居住地潍坊市青州市**坊镇**村**号。2000年12月27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05年6月22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2014年4月11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2014年6月20日,因犯妨害公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与原判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年零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2016年10月21日,因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零5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犯妨害公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零3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2019年5月6日因盗窃嫌疑被广饶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2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广饶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男,汉族,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301831968********,小学文化程度,群众,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尚志市**镇**村**组**号,捕前暂住广饶县**街道**村。2013年12月12日,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6年10月21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零5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犯妨害公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零3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2019年5月6日因盗窃嫌疑被广饶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2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广饶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山东省广饶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19年8月1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该案公诉审查期间退回补充侦查2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3月30日凌晨,被告人李某某、王某某在广饶县**镇**村盗窃电动车电池一块,车牌一张。经广饶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电池价值为150元,车牌补牌费为100元。
2、为了方便作案,被告人李某某、王某某在青州盗窃车牌两套,在淄博临淄盗窃车牌一套。经广饶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该车牌补牌费为300元。
3、2019年3月31日凌晨,被告人李某某、王某某驾驶套牌车辆窜至广饶县经济开发区**化工厂对面,盗窃刘某某等人驾驶的五辆运输车油箱内的柴油2352斤。经广饶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价值7114元。
4、2019年3、5月份,王某某、李某某在广饶境内驾驶套牌车辆广饶县、东营区、青州市等地在多次盗窃停靠在路边大货车油箱内的柴油2640斤。经广饶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价值7920元。
5、2019年4、5月份,被告人李某某、王某某在广饶及周边驾驶套牌车辆多次盗窃停靠在路边大货车油箱内的柴油9000斤并存放于张某某租的院子里,被张某某自用。经广饶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价值27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搜查笔录;6.勘验笔录;7.辨认笔录;8.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洪涛
2020年1月3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王某某现羁押于广饶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5.随案移送清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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