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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等3人偷越国(边)境案)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普洱市

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孟检一部刑诉〔2020〕280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2001年****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62820**********,云南省富宁县,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富宁县,住文山州富宁县****村民委**组。2020年8月12日,因涉嫌偷越国(边)境罪被孟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9日,经我院批准,当日由孟连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郑某某,男,2000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62820**********,云南省富宁县人,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富宁县,住文山州富宁县**镇**村民委**小组。2020年8月12日,因涉嫌偷越国(边)境罪被孟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8日,经我院批准,当日由孟连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韦某某,男,200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62820**********,云南省富宁县,彝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富宁县,住文山州富宁县**镇**村民委**小组。2020年8月12日,因涉嫌偷越国(边)境罪被孟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8日,经我院批准,当日由孟连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孟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2020年10月28日以被告人李某某、郑某某、韦某某涉嫌偷越国(边)境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30日已告知三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等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21日,被告人李某某、郑某某在被告人李某某一微信好友“三毛”(未核实)的邀约下非法出境至缅甸国。被告人韦某某与虎某某(未达刑事责任年龄)在赵某(未抓获)的邀约下于2020年7月16日非法出境至缅甸国。被告人李某某、郑某某、韦某某、虎某某四人在缅甸国公司上班期间相识。2020年7月26日凌晨2时,四人商量后从缅甸国公司逃离回中国,并通过手机导航步行偷渡入境。2020年7月28日13时许到达孟连县**镇**村**组一小卖部路段时被孟连县**边境派出所民警查获,后民警对四人进行了询问,四人当场如实供述了从缅甸非法入境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三被告的手机照片;2.三被告的户籍证明、前科查询材料、抓获经过、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扣押决定书、近期活动轨迹、通话清单、随案移送材料、办案说明、自首情况说明等;3.证人虎某某的证言;4.三被告供述及辩解;5.现场检查笔录、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6.电子证据、讯问光盘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郑某某、韦某某目无国法,违反国(边)境管理规定,结伙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偷越国(边)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属共同犯罪有自首情节,可从轻处罚。三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分别判处三被告人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此致

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平

助理检察官:黄思维

2020年11月26日

                                      (院印)

附件:

1.三被告现羁押于孟连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起诉书18份,同步录音录像光碟:9碟,认罪认罚3份,适用简易程序1份;

3.本案属于跨境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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