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鹿检一部刑诉〔2021〕289号
被告人李某甲,女,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01271994********,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嵩明县**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7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0月25日被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2日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7月13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某,女,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6261994********,苗族,大学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蒙自市**乡**村委会**村**社。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13日经本院决定,于同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何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5241986********,汉族,初中肄业,务工,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建水县**镇**社区**街**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0月28日被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2日经本院决定,于同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张某某、何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 年下半年,孙某某、王某某、程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组建网络兼职诈骗集团。该集团以山东**管理有限公司作掩护,通过开发语音、微信息、微助手、微聊、微端等软件作为犯罪工具,利用网络招募推广、培训等人员,组建多个团队,下设外宣(推广)、培训等部,以招聘网络兼职之名实施诈骗并层层分成。其中,严某某、林某甲、徐某某(均已判决)等推广人员负责在网络上发布以提供小额佣金任务为名的虚假兼职广告,吸引被害人在微信息等软件中注册并缴纳99 元(人民币,下同)、118 元、159 元不等的“会员费”;后培训人员负责以收取升级会员费(98 元、99 元)等名义对被害人进行二次诈骗。如诈骗成功推广人员分成55-75 元不等,培训人员分成10-20 元不等。该诈骗集团涉及被害人众多,其中在本区被骗的被害人有林某乙,被骗金额为118 元。
2018年5月底至10月底,被告人李某甲在该集团任培训人员,个人违法所得49800元,其参与期间,该集团诈骗金额达19860万余元。
2018年6月11日至10月3日,被告人张某某在该集团任推广人员,个人违法所得25000元,其参与期间,该集团诈骗金额达14146万余元。
2018年5月5日至8月11日,被告人何某某在该集团任培训人员,个人违法所得11000元,其参与期间,该集团诈骗金额达16147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支付宝截图、扣押清单、情况说明、涉案资金分析报告、涉案资金分析表、刑事判决书、统计表格、调取证据清单、交易明细清单;
2.证人证言:证人严某某、李某乙、赵某某、林某甲、徐某某、宋某某、李某丙、邓某某、田某某、韩某某、黄某某的证言以及归案经过;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林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某甲、张某某、何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搜查笔录:搜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张某某、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张某某、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利用网络技术手段,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李某甲、张某某、何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是从犯,应当减轻处罚;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陈律成
检察官助理 潘学谦
2021年1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甲、张某某、何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591240****、1592519****、1357730****;
2.案卷陆册、取保候审决定书叁份;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叁份;
4.随案移送手机叁部、银行卡肆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