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秀检公诉刑诉〔2019〕640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2211995********,汉族,初中文化,住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镇**村**号。2011年6月22日因盗窃被嘉兴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商务区)分局行政拘留8日(不执行拘留)。2015年8月11日因吸毒、容留吸毒被桐乡市公安局行政拘留20日。因本案于2019年5月23日被嘉兴市公安局秀洲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6月28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杨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5271990********,汉族,初中文化,住河南省淮滨县**乡**村*组。因本案于2019年5月23日被嘉兴市公安局秀洲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6月28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张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4251992********,汉族,初中文化,住河南省郏县**乡**号。因本案于2019年5月23日被嘉兴市公安局秀洲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6月28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嘉兴市公安局秀洲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杨某、张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3日内已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9年10月12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12日补查重报。现依法讯问了各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至2019年5月,被告人李某某伙同被告人张某、杨某利用非法获取的个人信息,先后在嘉兴市秀洲区**街道**小区**幢一租房内和**花园小区**幢**室内冒充熟人拨打电话,诈骗他人财物,共计拨打诈骗电话1500余人次。
2019年3月26日,被告人杨某伙同被告人李某某、张某使用182********号码拨打被害人田某某电话,骗取其使用支付宝转账5000元至被告人提供的中国农业银行账户622848*********。后被告人杨某分得赃款1000元,被告人李某某分得赃款300元,被告人张某分得赃款2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10部手机(照片)等物证;
2、人口信息、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证明、交易明细、手机通话记录、扣押名单、情况说明等书证;
3、到案经过、归案情况说明;
4、被害人田某某陈述;
5、被告人李某某、杨某、张某的供述和辩解;
6、现场笔录(附扣押清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杨某、张某拨打诈骗电话1500余人次,且骗取被害人田某某5000元,属情节严重,三被告人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三被告人系部分犯罪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在诈骗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杨某、张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杨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张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谷健
2019年12月20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张某、杨某现羁押于嘉兴市看守所;
2、卷宗3册及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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