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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等3人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_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汕龙检一部刑诉〔2020〕Z164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汉族,广东省汕头市人,公民身份号码4405081993********,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街道**路**号**房因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9年6月28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森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9日取保候审。

被告人林某某,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汉族,广东省汕头市人,公民身份号码4405091993********,专科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街道**庄**栋**房。因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9年6月27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森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2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98年**月**日出生,汉族,广东省汕头市人,公民身份号码4405821998********,专科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街道**路**号。因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9年6月28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森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2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森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林某某、陈某某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以来,同案人方某某(另案处理)在其租住的汕头市龙湖区**街**巷**号**房利用微信朋友圈转发出售陆龟的信息。

同年3月至6月份期间,被告人李某某通过微信分四次以588元、600元、650元和650元向同案人方某某购买2只缘翘陆龟及2只豹纹陆龟。同年4月份,被告人李某某又通过让被告人林某某微信代买的方式,以800元向同案人方某某购买了1只苏卡达陆龟。后被告人李某某不慎养死了3只陆龟,并将其掩埋。同年6月28日,被告人李某某经汕头市公安局森林分局传唤,主动到该局接受调查并上缴了其购买的2只豹纹陆龟。

同年2月至3月份期间,被告人林某某通过微信分二次以550元和810元向同案人方某某购买1只缘翘陆龟及1只苏卡达陆龟。同年6月27日,被告人林某某经汕头市公安局森林分局传唤,主动到该局接受调查并上缴了其购买的2只陆龟。

同年2月份,被告人陈某某通过微信“转转”小程序以1526元向同案人方某某购买2只豹纹陆龟。同年6月28日,汕头市公安局森林分局根据线索在汕头市潮阳区**街道**豪庭**栋**房抓获被告人陈某某,现场查获2只陆龟。

经华南野生动物物种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李某某涉案的2只陆龟均为豹纹陆龟;被告人林某某涉案的2只陆龟分别为苏卡达陆龟及缘翘陆龟;被告人陈某某涉案的2只陆龟均为豹纹陆龟;上述6只陆龟均属于《濒危野生动植物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II保护动物,估算总值15000元。

上述6只陆龟均已移交汕头市自然资源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3部、陆龟6只;

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发、破案经过、户籍证明及无犯罪记录证明、到案经过、抓获经过、移交物品清单、说明材料;

3.同案人方某某的供述、辩解及辨认;

4.被告人李某某、林某某、陈某某的供述、辩解及辨认; 

5.鉴定意见:物种鉴定。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林某某、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林某某、陈某某在明知苏卡达陆龟、豹纹陆龟、缘翘陆龟是国家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情况下,还向他人非法收购,其行为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秩序,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李某某、林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林某某、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玉莹

检察官助理:林清琴

2020年6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林某某、陈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卷;

3.《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4.《量刑建议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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