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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等4人盗窃、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丰检公诉刑诉〔2020〕119号 

被告人某某,男,197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21977********,汉族,群众,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安徽省阜阳市太和县****村委会****号2018年4月10日,因犯盗窃罪被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2018年11月2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10月18日被唐山市丰润区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2019年11月17日被唐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3日本院审查批准日被唐山市丰润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男 ,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1231971********,汉族,群众,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阳市太和县**乡**村委会**庄**号,2014年2月13日,因犯盗窃罪被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10月18日被唐山市丰润区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2019年11月19日被唐山市丰润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3日经本院审查批准,同日被唐山市丰润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郝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221197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镇**村**庄**排**号,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11月26日被唐山市丰润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6日被唐山市丰润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郭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221196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镇**村**小区**号,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2019年10月18日被唐山市丰润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1日经本院审查批准,次日被唐山市丰润区公安局执行逮捕。2020年4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唐山市丰润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王某某、郝某某涉嫌盗窃罪,被告人郭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与2020年3月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3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本案于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从2019年3月份以来,被告人李某某、王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驾驶一辆后排座经改造成盗油工具的黑色沃尔沃越野车(悬挂不同假车号),在唐山市丰润区、玉田县、遵化市等地,趁夜晚对停靠在公路附近的大货车油箱内的柴油进行盗窃共计23起。在2019年10月17日,丰润区公安局侦查员在丰润区**镇**村郭某某家中,将正在实施非法交易的被告人李某某、王某某、郭某某抓获归案。现场扣押被盗柴油740千克,经河北省化工产品质量检验中心检验为:0#车用柴油,被盗柴油经丰润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市场价格为5453元人民币。经丰润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告人李某某、王某某盗窃柴油的市场价格共计为63260元人民币。被告人李某某、王某某将盗窃来的柴油除了出售给被告人郭某某外,还出售给被告人郝某某。被告人郝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从被告人李某某、王某某手中购买盗窃来的大货车柴油,从而在丰润区丰润镇紫草坞村给二人租用存放作案车辆及工具的场地,为二人提供作案便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王某某、郝某某、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王某某、郝某某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李某某、王某某、郝某某、郭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被告人李某某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娜

(院印)

2020年4月26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王某某现羁押于丰润区看守所;被告人郭某某在住所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0册。

3.光盘30张。

4.审前调查函2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四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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