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嘉南检一部刑诉〔2020〕775号
被告人李某甲(绰号“贤某”),男,198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602811983********,汉族,初中文化,住江西省乐平市镇**镇**里村**号。2010年12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2012年3月14日被假释。因本案于2019年11月20日被嘉兴市公安局南湖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2月27日被该局依法逮捕。
辩护人:崔杨菁,浙江登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余某某(绰号“天某”),男,198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602811984********,汉族,初中文化,住江西省乐平市**镇**村**号。2005年2月24日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2005年4月13日被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09年7月7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9年12月11日被嘉兴市公安局南湖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2月27日被该局依法逮捕。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4021983********,汉族,中专文化,住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村**幢**单元**室。因本案于2019年10月25日被嘉兴市公安局南湖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乙,男,197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602811978********,汉族,初中文化,住江西省乐平市镇**镇**里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12月2日被嘉兴市公安局南湖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何晓蓉,浙江圣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徐某某,男,197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602811971********,汉族,大学文化,住江西省乐平市**街道**里**号。2018年1月31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2019年11月22日被嘉兴市公安局南湖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6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朱安平,浙江圣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嘉兴市公安局南湖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余某某、刘某某、李某乙、徐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6月23日晚,胡某某伙同黄某、蔡某某、徐某某等人在嘉兴市皇家永利KTV999包厢消费时因琐事与KTV工作人员发生争执。胡某某默许蔡某某纠集人员打架,之后蔡某某电话联系吴某某,由吴某某联系正在皇家永利KTV三楼301包厢内的江某某(以上人员均另案处理)。后被告人李某甲、余某某、刘某某、李某乙、徐某某等人受江某某纠集从三楼KTV包厢赶至二楼,夺下工作人员手中的木棍等工具,跟随胡某某、黄某等人共同随意打砸KTV工作人员及物品,导致工作人员多人受伤及物品损坏。
经鉴定,皇家永利KTV被损坏的物品在价格鉴定基准日价格为人民币2271元;皇家永利KTV工作人员吴某某、张某甲、张某乙的伤势属轻微伤范围。
2014年底,徐某某出面与皇家永利KTV负责人就被害单位及员工的损失达成赔偿协议,由胡某某实际支付赔偿款5.5万元,并取得谅解。
案发后,被告人李某乙、余某某主动投案。
被告人李某甲、余某某、刘某某、李某乙、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余某某、刘某某、李某乙、徐某某伙同他人共同随意殴打他人,致3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共同损毁公私财物,价值2271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及第(三)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余某某、李某乙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甲、刘某某、徐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甲、余某某在有期徒刑刑法执行完毕后五年某某,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法之罪,系累犯,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某甲、余某某、刘某某、李某乙、徐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甲、余某某有期徒刑7个月;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6个月,可以适用缓刑;被告人李某乙拘役5个月,可以适用缓刑;徐某某拘役3个月,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佳瑜
2020年6月3日
附件:1.被告人李某甲、余某某现羁押于嘉兴市看守所,被告人刘某某(联系电话:177********)、被告人李某乙(联系电话:151*******)、被告人徐某某(联系电话:131*********)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详见移送清单;
3.《认罪认罚具结书》5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