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邢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5821989********,汉族,高中文化**大药堂老板,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邢台市**,住河北省邢台市**镇**村**。因贩卖毒品嫌疑,于2019年11月14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贩卖毒品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4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悬,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4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蒙城县,住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号。2012年9月20日,因犯非法经营罪被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2015年9月22日刑满释放。因贩卖毒品嫌疑,于2019年12月3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贩卖毒品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6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肖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2821982********,汉族,大学文化,**市人民医院医生,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住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号楼**单元**。因贩卖毒品嫌疑,于2019年11月26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贩卖毒品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6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1231986********,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住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路**号。因贩卖毒品嫌疑,于2019年11月20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贩卖毒品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4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邢某某、陈悬、肖某某、张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1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邢某某从2019年9月开始在网上贩卖国家管制的精神类药品。2019年10月17日,群众林某在网上看到邢某某发布的贩卖信息,与邢某某微信联系以90元的价格购买佐匹克隆片一盒。2019年10月20日,林某收到邢某某寄递的药品包裹后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在包裹内提取出疑似佐匹克隆片一盒(12片),经称量重1.85克。经鉴定,上述药品中检出佐匹克隆成分。公安机关于2019年11月14日在河北省邢台市将邢某某抓获。
被告人肖某某从2019年4月开始在网上贩卖国家管制的精神类药品,通过被告人陈悬或者其介绍的微信昵称“A-磊”的上家购进佐匹克隆等国家管制的精神类药品,邢某某贩卖给林某的佐匹克隆片就是向肖某某购买。2019年11月25日,公安机关在吉林省吉林市将肖某某抓获。2019年12月2日,公安机关在江苏省南京市将陈悬抓获,在其住处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号查获疑似氯硝西泮片2盒、疑似劳拉西泮片1盒、疑似佐匹克隆片15盒,经称量分别重16.24克、3.1克、27克。经鉴定,在上述药品中检出氯硝西泮、劳拉西泮、佐匹克隆成分。
被告人李某某从2019年10月开始在网上贩卖国家管制的精神类药品。2019年10月17日,群众黄某在网上看到李某某发布的贩卖信息,与李某某微信联系以90元的价格购买艾司唑仑片一盒。2019年10月20日,黄某收到李某某寄递的药品包裹后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在包裹内提取出疑似艾司唑仑片一盒(20片),经称量重1.27克。经鉴定,上述药品中检出艾司唑仑成分。公安机关于2019年11月6日在河南省郑州市将李某某抓获。
被告人张某某2019年1月开始在网上贩卖国家管制的精神类药品,同时其还将乳酶生片冒充国家管制的精神类药品予以贩卖。2019年10月27日,张某某添加李某某为微信好友,之后张某某以140元一盒的价格向李某某贩卖三唑仑片,并根据李某某提供的买家地址代为发货,实际上却以乳酶生片冒充三唑仑卖给对方。2019年11月19日,公安机关在河南省漯河市将张某某抓获,在其住处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街道**路**号**+散装1瓶(421片)、说明书、包装盒、空药瓶,以及疑似马来酸咪达唑仑片2片、疑似佐匹克隆片2盒、疑似佑匹克隆片1盒、疑似酒石酸唑吡坦片1盒、疑似阿普唑仑片1瓶(8片)、疑似三唑仑片3瓶+散装1瓶(123片),经称量后述疑似国家管制的精神类药品分别重0.36克、3.35克、0.48克、2.55克、0.81克、79.24克。经鉴定,在前述乳酶生片中未检出筛查范围内的精神药品和麻醉药品,在后述疑似国家管制的精神类药品中分别检出咪达唑仑、佐匹克隆、唑吡坦、阿普唑仑、三唑仑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精神管制类药品,手机,快递包裹;2.书证:立案决定书,被告人身份信息,抓获经过,搜查证,微信账号及聊天、收款记录,扣押清单,情况说明,相关判决书复印件;3.证人证言:证人黄某、林某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某、邢某某、陈悬、肖某某、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毒品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扣押笔录,搜查笔录,提取、称量、取样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5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邢某某、陈悬、肖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明知是毒品予以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无视国家法律,生产、销售假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生产、销售假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悬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高瞻
附:
1.被告人李某某、邢某某、陈悬、肖某某、张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南山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5张,U盘1个。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