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普洱市
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孟检一部刑诉〔2020〕175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0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72519*********,云南省景谷县人,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普洱市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住景谷县**镇**村委会**寨村民小组**组**号,捕前暂住孟连县**镇**路**号岩某家出租房。2019年5月23日因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被孟连县公安局处罚款人民币4000元。2020年5月10日,因涉嫌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被孟连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20年6月16日经我院批准,当日由孟连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甲,男,1976年9月6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72919*********,云南省澜沧县人,哈尼族,文盲,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普洱市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住澜沧县***村委会**队**号,现住孟连县**镇**村**小组。2019年因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被孟连县公安局处罚款人民币2000元。2020年5月11日,因涉嫌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被孟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2日经我院批准,当日由孟连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0年10月3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72919*********,云南省澜沧县人,黎族,文盲,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普洱市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住澜沧县**乡**村**队**,现住孟连县**镇**村**新寨。2020年5月19日,因涉嫌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被孟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2日,经我院批准,当日由孟连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扎某,男,2000年10月27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72820*********,云南省孟连县人,拉祜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普洱市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住孟连县**镇**村**小组**号,现住孟连县**镇**新寨出租房。2020年5月19日因涉嫌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被孟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2日经我院批准,当日由孟连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白某某,男,1996年9月1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72819**********,云南省孟连县人,傣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普洱市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住孟连县**镇**村**组**号。2020年5月19日,因涉嫌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被孟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12日经我院批准,当日由孟连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曾用名王某,男,1968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12419*********,云南省陇川县人,汉族,大学专科文化,出租车驾驶员,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陇川县,家住陇川县**镇**居民委员会**路**号附**号,捕前住孟连县***幢*单元**室。2020年5月7日,因涉嫌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被孟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2日经我院批准,当日由孟连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罗某某,男,1985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72419*********,云南省景东县人,汉族,初中文化,出租车驾驶员,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普洱市景东彝族自治县,家住景东县**镇**村**组**号,捕前暂住孟连县**镇**小区出租房。2020年5月7日,因涉嫌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被孟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2日,经我院批准,当日由孟连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岩某某,男,1972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72819*********,云南省孟连县人,傣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普洱市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住孟连县**镇**村**小组**号。2020年5月7日,因涉嫌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被孟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2日,经我院批准,当日由孟连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孟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李某甲、李某某、扎某、白某某、王某某、罗某某、岩某某涉嫌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八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等诉讼权利,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4日,一不知名的缅甸男子(手机号码1575822****,未抓获)与被告人李某某联系,并将欲非法出境人员李某的电话号码用短信方式发给被告人李某某,让李某某到澜沧县城接李铮。被告人李某某于当日驾驶云J*****6红色大摩托车到澜沧县城接到欲非法出境人员李某、刘某某,并将两人送到孟连县**宾馆住宿。2020年5月5日下午,在缅甸男子(15758222****)的安排下,被告人李某某找到云J*****出租车驾驶员被告人王某某,两人商议好由王某某于2020年5月6日早上到拉嘎村接送欲非法出境人员到**镇边境。2020年5月5日晚,被告人扎某接到缅甸男子(1575822****)的电话,缅甸男子让被告人扎某将欲非法出境人员从孟连县城允角宾馆接送至**镇拉嘎村,并允诺每接送一个非法出境人员给被告人扎某300元人民币,并安排扎某和李某某联系。被告人李某某和扎某联系后,李某某表示自己先骑摩托车到孟连至**路段探路。当日晚上,被告人李某某驾驶云J****红色摩托车,搭乘事先约好为欲非法出境人员带路的被告人李某甲、李某某,三人到达**镇**村**小组附近,李某某将摩托车停放在路边后与被告人扎某联系,让扎某驾车将欲非法出境人员送到摩托车停放地点。2020 年5月5日23时许,被告人扎某先后接到缅甸男子(1575822****)和被告人李某某电话,让其去**宾馆接7名欲非法出境人员,被告人扎某便打电话给被告人白某某邀约一起去接7名欲非法出境人员。被告人白某某驾驶W*****缅甸牌照车到**宾馆接到5名欲非法出境人员,被告人扎某驾驶云J*****白色面包车在公路边接到2名欲非法出境人员,两被告人将7人送到**厂附近一农家小院躲藏。2020年5月6日0时许,被告人扎某驾驶云J*****白色面包车搭乘3名欲非法出境人员(蒙某等3人),被告人白某某驾驶W*****缅甸牌照车搭乘4名欲非法出境人员(刘某某等4人),两被告人将7名欲非法出境人员运送至**镇拉嘎村灯网小组李某某停摩托车处将其放下。李某某让被告人李某甲、李某某带领7人走山路,绕开**边境派出所**执勤卡点,其驾驶云J*****红色摩托车前往拉嘎探路,后又和被告人李某某、李某甲将7名欲非法出境人员领过拉嘎村旁边的河流,将7名欲非法出境人员带至**小组大转弯**地躲藏。2020年5月6日6时许,被告人李某某电话联系被告人王某某到**咖啡地处接人。被告人王某某邀约被告人罗某某一起去接人,并承诺拉人所得的运费两人平分,后被告人王某某驾驶云J*****出租车,罗某某驾驶云J*****出租车于2020年5月6日7时许在**镇**村**小组大转弯处接到7名欲非法出境人员。被告人王某某驾驶云JT2567出租车搭乘4名欲非法出境人员(蒙某等4人),罗某某驾驶云J*****出租车搭乘3名欲非法出境人员(袁某等3人)。车辆行驶期间,被告人王某某收取云J*****出租车上4名欲非法出境人员的路费共计4000元,后分给罗某某1400元。被告人王某某在缅甸男子(1575822****)的安排下和罗某某将7名欲非法出境人员送至***号界碑**公里处让7人下车,7名欲非法出境人员送到后,被告人王某某打电话给被告人岩某某,让岩某某带领7名欲非法出境人员到山上**地(中缅边境***号界桩下方与缅甸接壤的边境)躲藏,并寻找时机让7名欲非法出境人员非法出境,2020年5月6日,孟连县公安局**边境派出所民警在中缅边境开展边境巡逻,在**镇**村帕岗小组附近牛油果基地查获被告人岩某某和7名欲非法出境人员。
2020年5月7日被告人王某某、罗某某到**边境派出所投案自首。被告人李某某于2020年5月10日到孟连县边境管理大队投案自首,后在监视居住期间逃跑,于2020年6月12日被抓获归案。2020年5月11日12时许,**边境派出所民警在**镇班顺村英扣小组李某甲的家中将其抓获。被告人扎某于2020年5月13日到孟连县**边境派出所投案自首。2020年5月19日被告人白某某、李某某到**边境派出所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的运输车辆照片、被告人手机照片;2. 八个被告人的户口证明、前科材料查询、抓获经过、到案经过、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通话清单、人员轨迹、车辆权属、车辆轨迹、手机信息提取笔录及手机信息提取照片、话单分析说明、办案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等;3. 证人蒙某等人的证言;4. 八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及照片;6.电子证据、讯问光盘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李某甲、李某某、扎某、白某某、王某某、罗某某、岩某某目无国法,违反国(边)境管理规定,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属共同犯罪,被告人李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本案主犯,被告人李某甲、李某某、扎某、白某某、王某某、罗某某、岩某某起次要作用,系本案从犯,应从轻处罚,系犯罪未遂,可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扎某、白某某、王某某、罗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自首情节,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李某甲、岩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坦白情节,可从轻处罚;八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2年至3年有期徒刑,并处3000元;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甲1年至1年6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刑2000元;建议判处李某某1年至1年6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1000元、建议分别判处被告人王某某、罗某某1年至1年零6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3000元;建议分别判处被告人扎某、白某某10个月至1年零6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000元,建议判处被告人岩衣装有期徒刑1年2年,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建议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此致
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平
检察官助理:黄思维
2020年9月10日
(院印)
附件:1.八被告人现羁押于孟连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起诉书43份,认罪认罚具结书8份,讯问光盘50张;
3.本案属于跨境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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