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梧长检刑诉〔2020〕89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411196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梧州市长洲区**镇**村**组**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2月18日被梧州市公安局长洲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妨害公务罪,同年3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梧州市公安局长洲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乙,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4111986********,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梧州市万秀区**路**号,户籍所在地广西梧州市长洲区**镇**村**组**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2月18日被梧州市公安局长洲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妨害公务罪,同年3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梧州市公安局长洲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丙,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411196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梧州市长洲区**镇**村**组**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2月18日被梧州市公安局长洲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妨害公务罪,同年3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梧州市公安局长洲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丁,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4111970********,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梧州市长洲区**镇**村**组**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2月18日被梧州市公安局长洲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妨害公务罪,同年3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梧州市公安局长洲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戊,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411196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梧州市长洲区**镇**村**组**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2月18日被梧州市公安局长洲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妨害公务罪,同年3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梧州市公安局长洲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己,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4111967********,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梧州市长洲区**镇**村**组**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2月18日被梧州市公安局长洲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妨害公务罪,同年3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梧州市公安局长洲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庚,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4111994********,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梧州市长洲区**镇**村**组**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2月18日被梧州市公安局长洲区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妨害公务罪,同年3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梧州市公安局长洲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辛,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411199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梧州市长洲区**镇**村**组**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2月18日被梧州市公安局长洲区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妨害公务罪,同年3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梧州市公安局长洲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梧州市公安局长洲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李某丁、李某戊、李某己、李某庚、李某辛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5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2月14日,梧州市长洲区建设局依法组织城建监察协管大队工作人员对长洲区的违章建筑开展巡查工作。当日15时许,工作人员在长洲镇寺冲村巡查过程中发现新城**组**号房主李某甲正在自己房屋对出的地方进行违法抢建,当即责令李某甲等人立即停止违法建设行为。当日**时许,工作人员再次巡查该区域时,发现李某甲等人不听劝阻仍在继续进行违法建设,随即向长洲区建设局领导汇报情况,长洲区建设局王某某副局长马上带领陆某某、刘某某等执法人员赶到长洲镇寺冲村新城**组**号房屋对出违建点,依法指挥执法人员劝离屋内人员、拉警戒线。在此过程中,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李某丁、李某戊、李某己、李某庚、李某辛等人不满执法人员制止其违法建设的行为,手持木棍对现场的执法人员进行殴打,致执法人员陈某某、邱某某、甘某某、古某某、贺某某、梁某某、黄某某等7人受到不同程度的伤害。经鉴定,邱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甘某某、贺某某、陈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古某某、梁某某、黄某某的损伤程度未达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李某丁、李某戊、李某己、李某庚、李某辛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梁杰恒
2020年6月22日
附:
1. 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李某丁、李某戊、李某己、李某庚、李某辛现羁押于梧州市看守所。
2. 侦查卷宗7册、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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