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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等8人开设赌场案)(公开版)_鄯善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鄯善县人民检察院

鄯善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鄯检公诉刑诉〔2019〕372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9241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市高昌区,住吐鲁番市高昌区**小区**号楼**单元**室,2018年11月22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鄯善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2月27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本院批准,被鄯善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范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210119**********,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市高昌区,住吐鲁番市**小区**号楼,2019年3月12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鄯善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3月21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本院批准,被鄯善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21011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市高昌区,住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小区**栋**楼,2019年2月16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鄯善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柳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210119**********,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市高昌区,住高昌区**场,2019年1月3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鄯善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21011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昌区,住吐鲁番市高昌区**苑**号楼**单元**室,2019年1月2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鄯善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18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本院批准,被鄯善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9年3月27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鄯善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2年7月30日因犯赌博罪被高昌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罚金1000元。

被告人石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61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南郸城,住吐鲁番市**小区**号楼**单元**室,2019年1月7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鄯善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乙,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210119**********,汉族,本科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市高昌区,住**路**小区**号楼**单元**室,2019年5月8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鄯善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19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鄯善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朱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32419**********,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市高昌区,住**路**小区**号楼**单元**室,2019年1月2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高昌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2月7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高昌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鄯善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范某某、王某某、柳某某、石某某、张某某、王某乙、朱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3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4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4月1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5月1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6月3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7月30日补查重报,期间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0年9月-2013年年底,被告人李某某伙同秦某某(另案处理)在原**大饭店二楼(今**酒店)开设“神采飞扬”动漫城,2011年9月钱某某(另案处理)投资22万余元入股“神采飞扬”动漫城,后3人各占33%股份。在经营神采飞扬动漫城的过程中,被告人李某某、钱某某、秦某某先后分两批从广东番禺、乌鲁木齐购买了具有上下分功能的赌博机,具体机型为2台6人座的捕鱼机、1台4人座的捕鱼机,上述赌博游戏机可以供16人同时操作使用。截止神采飞扬动漫城停业,三人共获取违法所得约18万元。

2、2011至2012年底,被告人李某某伙同宋某某(另案处理)在吐鲁番市高昌区**路**大门口南侧开设一家“鑫隆动漫城”,在经营该场所期间以盈利为目的,公开设置2台4人座“打鱼机”、狮子机等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机(上述赌博游戏机可供8人同时操作使用),利用上述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机,以退分退现金的方式长期招徕多人进行赌博,非法获利约20万元。

3、2016年8月至2017年底,被告人王某某、范某某、张某某伙同宋某某(另案处理)、王某丙(另案处理)、杨某某(另案处理)在高昌区**大厦二楼开设了“天鸿游戏厅”、“天鸿棋牌室”、“天鸿台球室”,在经营该场所期间以盈利为目的,摆设了2台10人座“虎鹤双形”、2台8人座“天天有渔”、3台双人神秘小鸟、2台6人座“海洋之星”等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机(上述赌博游戏机可供51人同时操作使用),长期利用上述赌博游戏机招徕多人进行赌博活动,共计非法获利约100万元,其中宋某某获利约30万元,王某某获利约20万元,范某某获利约20万元,张某某获利约30万元。

4、2017年9月,被告人范某某、王某乙、朱某某、宋某某(另案处理)、王某丙(另案处理)、杨某某(另案处理)、李某乙(另案处理)合伙在高昌区**路**宾馆门口2楼开设“大玩家游戏厅”,在经营该场所期间以盈利为目的,公开设置2台10人座“大黄蜂”、2台10人座“虎鹤双形”、2台8人座“天天有渔”等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机(上述赌博游戏机可供56人同时操作使用),长期利用上述赌博游戏机设置退分退币换现金等方式招徕多人进行赌博活动,共获利约10万元。

5、2017年11月至2018年8月,被告人李某某、石某某、柳某某伙同宋某某(另案处理)在吐鲁番市**服务区停车场路边的一间平房开设了一家无证游戏厅,在经营该场所期间以盈利为目的,公开设置2台10人座“虎鹤双形”、2台8人座“狮子机”等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机(上述赌博游戏机可供36人同时操作使用),长期利用上述赌博游戏机采取退分退币换现金等方式招徕多人进行赌博活动,共计非法获利约103万元,宋某某获利约30万元,李某某获利约30万元,石某某获利约30万元,柳某某获利约13万元。

6、2016年1月至2018年1月期间,被告人李某某伙同赵某某(另案处理)、叶某某(另案处理)、亚某某(另案处理)在吐鲁番市高昌区**地下室经营金蝉游戏厅,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盈利,厅内公开摆放13台双人座“神秘小鸟”、2台6人座“海洋之星二代”、2台10人座“虎鹤双形”赌博游戏机,上述赌博游戏机可供45人同时操作使用,被告人利用上述赌博游戏机长期招徕多人进行赌博活动,并从中非法获利约213万元,其中被告人赵某某获利约60万元;被告人叶某某获利约60万元;亚某某获利约80万元;李某某获利约13万元。

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家属主动上缴非法所得25万元,被告人石某某主动上缴非法所得20万元,被告人柳某某主动上缴非法所得6万元,被告人范某某及家属主动上缴非法所得25万元,被告人王某某主动上缴非法所得5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相关书证:立案决定书、指定管辖决定书、户籍信息、工商注册登记资料、到案经过、认定分析意见书;2、证人证言:证人宋某某、王某丁、杨某某、宋田田、李某丙、蔺某某、韩某某、艾某某、库某某、虎某某、魏某某、王某戊等24名赌客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指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范某某、王某某、柳某某、石某某、张某某、王某乙、朱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设置具有退分、退币等赌博功能的游戏机,以现金为奖品,长期招徕多人进行赌博活动,其中被告人李某某、范某某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八人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八人刑事责任。被告人范某某、王某某、柳某某、石某某、王某乙、朱某某能如实供述犯罪行为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因被告人张某某具备到案后认罪认罚及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建议对其判处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鄯善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修春秋

2019年8月29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范某某现羁押于鄯善县看守所,被告人王某某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20995****、被告人柳某某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29988****、被告人石某某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99969****、被告人张某某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69992****、被告人王某乙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99904****、被告人朱某某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19609****。

2.案卷材料和证据13册。

3.起诉书32份

4.随案移送物品、文件清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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