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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等8人聚众斗殴、故意伤害案)_云南省广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广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检一部刑诉〔2020〕66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9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26271998********,壮族,初中,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广南县,住**社区**号。2017年因寻衅滋事、故意伤害罪被广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20189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聚众斗殴,于2019728日被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93日被广南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李某乙,男,199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26271998********,壮族,初中,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广南县,住**镇**社区**巷**号。因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2月6日被广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2个月,于2018年5月1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聚众斗殴,于2019年7月28日被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9月3日被广南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陆某已,男,199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26271992********,壮族,初中,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广南县,住**镇**社区**村**号。因抢劫罪于2012年8月21日被广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9个月,罚金2000元;于2015年12月3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7月28日被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9月3日被广南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温某某,男,199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26271990********,壮族,初中,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广南县,住**镇*社区**村**号。因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4月8日被广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10个月,于2016年8月1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7月28日被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9月3日被广南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严某某,男,199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26271992********,壮族,初中,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广南县,住**镇**社区**村**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7月28日被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9月3日被广南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26271993********,壮族,初中,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广南县,住**镇**村民委**村**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7月28日被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9月3日被广南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陆某甲,男,199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26271991********,壮族,初中,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广南县,住**镇**村民委**村**号。因涉嫌犯有聚众斗殴罪,经广南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陆某乙,男,200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26272000*********,壮族,初中,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广南县,住**镇**村民委**组**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经广南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广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甲等涉嫌聚众斗殴、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2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2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2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3月7日23时许,被告人严某某与全某某(已判刑)、邹某某(已判刑)等人在广南县北宁路F2慢摇吧内喝酒的过程中,全某某与陆某丙发生争执扭打,严某某、邹某某见到全某某动手打陆某丙便加入其中殴打,致陆某丙头部受伤。打架过程中全某某跌倒在地上,其表弟余某某见到后过来扶全某某,被严某某、邹某某等人用啤酒瓶砸伤头部。经文山州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余某某伤情为轻伤一级,陆某丙伤情为轻伤二级。

2019年7月26日晚,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陆某丁等人到在广南县莲城镇福迎福商场一楼的澳仕咖酒吧娱乐中,至次日凌晨2时许,因陆某丁不服从酒吧管理,被酒吧保安人员陆某乙发现制止过程中,李某甲、李某乙与前来支援的其他保安人员王某某、陆某甲等人双方发生争执扭打,李某乙用一个酒瓶击打王某某头部矛盾激化。在保安人员将李某甲、李某乙等人劝到酒吧门外后,王某某便用手中的一根橡胶棍,与其他保安人员陆某甲、陆某乙、陆某戊、严某某、温某某击打李某甲,致双方人员不同程度受伤。8名被告人于案发后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主动到案后如实供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照片;2.书证:户籍证明、立案决定书、判决书等;3.证人全某某、陆某丁等的证言;4.被害人陆某丙、余某某等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8.视频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乙、陆某甲、陆某乙、王某某、陆某已、严某某、温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八被告人在公共场所为泄愤报复,互相殴打破坏公共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之规定,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严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建议,以聚众斗殴罪,对李某甲、李某乙、温某某、陆某已,判处10月至12月有期徒刑,四人系累犯应从重处罚;对王某某判处10月至12月有期徒刑;对陆某甲、陆某乙,判处10月至12月有期徒刑,可适用缓刑。以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对严某某数罪并罚,建议判处16月至20月有期徒刑。李某甲没有认罪具结,不予从宽;其余七人认罪具结应予从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建议普通程序审理。

此致

云南省广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联云

(院印)

2020年2月5日 

附:1.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温某某、陆某已、王某某、严某某现羁押于广南县看守所。陆某甲(电话151****4258)、陆某乙(电话147****6857)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八册,光盘28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七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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