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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案)_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区检公刑诉〔2020〕96号

被告人李某某,女,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5231962********,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地山东省广饶县**街道办事处**路**号**号院,现住山东省广饶县**花园**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于2019年11月22日被山东省广饶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5日经东营市广饶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同日由广饶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山东省广饶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于2020年2月20日向东营市广饶县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东营市广饶县检察院于2020年3月11日将本案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6日,被告人李某某在山东省广饶县李鹊镇南十里堡村散发法轮功传单。

2019年8月3日,被告人李某某在山东省广饶县安家社区散发法轮功传单。

2019年11月22日,公安机关侦查人员在李某某住处查扣《转法轮》1本、《洪吟》5本、《法轮大法》51本、《明慧周刊》600份、《明慧周报》43份、《正见周刊》355份、《明慧期刊》109份、光盘6张及其他物品一宗。经认定,从李某某住处扣押的书籍、刊物、光盘均属于“法轮功”邪教组织宣传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传播邪教宣传品的方式宣扬邪教,破坏法律、行政法规的实施,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小晓

2020年3月20日

附: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东营市看守所;

2.刑事侦查卷宗二册;

3.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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