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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公开版)_广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宁县人民检察院

广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检一部刑诉〔2020〕Z152号 

  被告人李某某,女,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412231973********,汉族,初中文化,广东省广宁县人,户籍地广东省肇庆市广宁县**镇**社**楼,现住广东省肇庆市广宁县**。2020年6月28日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广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8月3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某于2018年4月23日经滕某某(已判决)的推荐加入澳门博旅传销组织,先后在澳门博旅理财平台上注册了三个账号,并升级为该传销组织的六级代理。

为获得更大收益的推广佣金和业绩奖,被告人李某某伙同徐某某(已判决)、滕某某(已判决)、张某某(已判决)等人积极帮助新参加博旅的会员注册,收取下线会员的投资款及代理费,向下线会员新注册账号注入筹码,并帮助下线会员把博旅平台内的筹码提现。同时,为了使该传销组织发展更迅速,被告人李某某曾多次主动参加澳门博旅理财传销组织的聚餐活动,传授“经验”诱使他人加入,李某某的行为对澳门博旅理财传销组织在广宁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此外,被告人李某某为拓展传销组织规模,伙同张某某等人到肇庆市怀集县开拓市场发展下线。

经鉴定,“bolv”数据库,李某某所属会员账号“63802”,按“pid”字段关系,下线层级共有42层,直接下线会员数共有5个,总下线会员数共有4036个;按“推荐id”字段关系,下线层级共有42层,直接下线会员数共有5个,总下线会员数共有4449个,非法获利15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李某某的户籍资料、归案情况说明、银行流水清单等书证;2.被害人戴某某、冯某连、陈某华等的陈述;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徐某某(已判决)、腾某某(已判决)、张某某(已判决)等证人证言;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并以高额利润诱使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实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扰乱经济社会秩序,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长:  

检察官助理:江俊杰

(院印)

2020年10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四会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伍份。

5.涉案财物随案移送法院(被告人李某某退出赃款伍万元人民币,暂存公安局账户)。

6.《情况说明》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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