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刑诉〔2019〕304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61978*******,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政治面貌:群众。经常居住地:秦皇岛市海港区紫金嘉府**区**栋**单元**号(户籍址:河南省夏邑县火店乡李阁村李阁**号)。2018年10月26日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秦皇岛市公安局海港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1月28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秦皇岛市公安局海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6月被告人李某某通过李某某(已起诉)介绍在秦皇岛市加入“中国梦,商会商务”,被告人李某某通过拉下线,高额返利为诱饵,进行传销讲课,以国家秘密扶持发展等欺骗手段,召集传销人员酒店聚会等方法,直接和间接发展下线三十余人,非法所得六十余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证人韦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银行交易流水等相关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谭玉林
2019年5月8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秦皇岛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侦查卷宗两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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