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并小检刑刑诉〔2020〕622号
被告人李某某,女性,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1121970********,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街**社区**街**号, 住户籍地,无业。2020年1月13日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18日本院以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批准逮捕,次日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古交市公安局看守所。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7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至2018年期间,郑某某(另案处理)、吉某某(在逃)、杨某某(在逃)等人以“行协”人员自居,以投资“大连**养老社区规划”项目为由,在太原市小店区**路**小区附近饭店内,进行宣传推广,要求参加者缴纳人民币49800元获得会员资格,并按照参加时间顺序组成层级,以所处层级、发展人员的总数量作为获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参加者财物。现查明该组织涉及二部参加者871人,截止2020年8月1日,共接到参加者报案171人,涉及金额为870.733万元。
该组织以盘表模式发展,每个盘表有6个层级:发展层为27人,A级为9人,B级为3人,C1级为1人,C2级为1人,C3级为1人。参加者均从发展层开始发展,以C1为核心,带领3个B、9个A共同发展发展层,C1作为家长,负责分配款项、讲课宣传、接待参加者、执行C3、C2的命令等;C3、C2作为监督者,监督管理C1,负责约课,推广宣传,执行“行协”命令等。“行协”管理盘表、分配发展人进入盘表、组织推广宣传、安排课程等。当发展层满27人后,盘表发生“3”倍数裂变,每层级均上升一级,1个盘表将裂变为3个盘表。每上升一级便获得相应层级更多的提成工资。每个盘表均由C1组建成立一个微信群,参加者缴纳人民币49800元进入盘表中,由C1进行分配管理。每一单人民币49800元中,分给C3人民币14000元,分给C2人民币10000元,分给Cl人民币8000元,分给B人民币4000元,分给A人民币5000元,分给推荐人人民币8800元。
2016年11月至2018年期间,被告人李某某所涉盘表共6级75人,位于主任C1和B位置,负责收取、分配款项,约课、讲课宣传,接待参加者、执行C2、C3给其下达的任务,并按照规则分得款项。截至2020年8月5日,李某某涉及金额为人民币34.88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检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组织、领导以投资项目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时间顺序组成层级,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钱财,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翠翠
2020年8月13日
附件:
1. 侦查卷贰册。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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