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李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_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成双三部刑诉〔2020〕92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197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0221974********,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达州市宣汉********号。2019年12月6日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日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4月底5月初,冯某某、熊某某(均已判决)经共谋,租用成都**有限责任公司位于成都市双流区**街道******园内的一商务楼,成立了成都**有限公司,熊某某出任法定代表人,冯某某为名誉董事长,魏某某(已判决)为自然人股东。公司成立后,通过公司搭建的网络平台销售商品返利返润吸引发展会员,以及线上(微信群、微信朋友圈等)、线下广泛宣传发展会员模式进行三级分销经营。具体返利模式分为消费返利和发展会员返利,消费返利模式规则是:会员购买折抵券获得返利(折抵券200 元一张),公司将每日消费产品60%的利润进行折抵券返利,投入越多,折抵券就越多,获利也就越多。发展会员返利模式分为横向发展会员和纵向发展会员两种返利模式,横向发展会员返利模式规则是:每名会员发展新会员就会得到一张折抵券双倍积分返还,即获400 积分,这些积分就是现金,一积分就是一元人民币,当发展3 人以上会员(包括3 人)每人都持有10 张折抵券,就升级为一张折抵券600 积分,发展6 人以上会员(包括6 人)每人都持有20 张折抵券,就升级为一张折抵券800 积分,发展9 人,每人都持有30 张折抵券,就升级为一张折抵券1000 积分。纵向发展会员返利模式规则是:A 发展了B,A 就能提到B 消费金额的3%,如果B 发展了C, A 就能提到C 消费金额的3. 6%, B 就能提C消费金额的3%,这些都是以积分返还到会员在该公司网络平台上的积分账户中。当消费返利和发展会员返利之和达到了会员相应的级别,就会自动消除一张折抵券。2017年4月至2017年5月25日,该公司总共发展了上千名会员、十余级层级。被告人李某某系**有限公司市场部负责人、会员股东,主要负责公司市场部的运营和管理,并发展了10层级的会员。2019年12月6日李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对其参与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且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电子数据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伙同他人,依托**有限公司,利用网络平台以及线下宣传等方式,以推销商品为名,要求参加者以购买商品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数量作为计酬、返利的依据,引诱参与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严重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李某某系初犯、从犯、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同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此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樊秀玲

2020年1月21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双流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光碟3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