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宜检刑诉〔2021〕9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2231967******** ,汉族,高中文化,个体油漆工,住江苏省宜兴市**镇**村**号。被告人李某某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0年10月26日被宜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宜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李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李某某,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被告人李某某经欧某某(已判决)等人介绍获知**商城购物平台,该平台为深圳**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经营项目,平台规定下线会员必须购买一定金额的产品套装或消费一定金额进入整个会员层级中,后以店铺主的身份入驻平台,公司根据店主消费、店铺销售额和发展的下级店铺级别和数量等条件,作为职务晋升和奖励计酬的依据。被告人李某某经欧某某推荐注册成为**商城会员,积极购买商城产品,并通过微信或者其位于本市**镇的油漆店为其下线会员讲解推荐、帮助报单,积极宣传云集品商城,大量发展下线会员。经鉴定,被告人李某某在**商城会员层级关系中处于第13层,下线层数(含本人)26层,下线会员数(含本人)25553人,直推会员数6人,取得奖励金额68890.25美元,提现金额8960美元。现已核实被告人李某某直接或者间接发展下线层级3级以上,共计30人。
2020年10月26日,被告人李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宜兴市公安局出具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刑事案件侦破经过、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移送材料等书证;
2.证人温某某、钱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
4.广东安络司法鉴定所出具的技术服务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伙同他人组织、领导以购买商品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购买商品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或者计酬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犯罪后能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能够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尹志亚
检察官助理:蒋 茜
2021年1月8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联系电话1350615****。
2.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3份。
5.全部案件材料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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