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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_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盘检刑诉〔2020〕1674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0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30231970********,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万州区********,住昆明市安宁市**小区****室,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经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决定,于2020年6月23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经我院批准,于2020年7月30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期间,被告人李某某在昆明市参加以“连锁经营”为名的非法传销组织。该组织经过层层发展,人数已超过30人且层级超过三级。被告人李某某在该传销组织内承担管理、协调职责。

2020年6月23日,被告人李某某在昆明市盘龙区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抓获经过、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同案被告人的供述、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组织、领导以“连锁经营”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获得加入资格,骗取财物,组织层级超过3级、人员在30人以上,严重扰乱经济社会秩序,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魏梅梅

(院印)

2020年10月21日 

附件: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羁押于昆明市盘龙区第一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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