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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_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江检诉刑诉〔2020〕681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2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6103291992********,汉族,初中文化,劳务人员,出生地陕西省麟游县,户籍所在地:陕西省麟游县**镇**村**组**号。被告人李某某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8年12月26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取保候审,因传唤不到案,于2020年2月8日再次被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某某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本案。

经依法审查查明:

“1040阳光工程连锁经营”(以下简称“连锁经营”)组织不生产或销售商品、不提供服务,系以“拉人头”式收取加入资格费的传销组织。该组织规定,参加者必须缴纳人民币(下同)3800元购买1份“份额”才能加入该组织,最高缴纳69800元购买21份“份额”,并宣传投资69800元,回报可达10400000元。该组织实施五级三晋制,参加者根据自己购买及发展的下线购买的“份额”层层累计提升级别,并收取返利。该组织将成员分散到团队进行管理,团队由老总领导,团队内设立大总管、申购总管、自律总管、能力总管、经晨窗口等职务,负责团队的运转。

2017年以来,该传销组织租住南京市江宁区大理聚福城小区开展传销活动。

2017年,被告人李某某加入该“连锁经营”组织并发展下线,2018年,其在所在团队中担任能力总管。

至2018年12月25日,该组织层级已达3级以上,组织成员已达30人以上。

被告人李某某于2018年12月26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组织架构图等书证;

2.证人马某某、方某某等人的证人证言;

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证人王某某等人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戴海琼

检察官助理:葛  永

                                  2020年9月1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1份、《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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