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永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永检一部刑诉〔2021〕1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01211970********,汉族,小学文化,司机,出生地宁夏回族自治区永宁县,户籍所在地宁夏回族自治区永宁县**镇**村**组**号,住永宁县**镇**室。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0年8月22日被永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5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永宁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永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自2020年12月26日至2021年1月9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某于2016年在陕西省西安市加入“连锁经营”又名“1040国家阳光工程”传销组织,该传销组织以“连锁经营”是国家暗中支持的资本运作项目为名,收取参与者申购资金从中抽成获利,形成上下金字塔式传销网络,推行“五级三晋制”运营模式,会员级别由低到高依次为实习业务员、业务员、主任、经理、高级业务员(老总)共5个级别。申购一份(3800元)即可成为会员,申购21份(69800元)就能成为主任,发展三个主任级别的会员就可晋升到经理级别,累计发展29名主任级别的会员就能晋升为高级业务员(老总),并谎称“上总”以后就可以获得国家奖励的1040万元巨额奖金。被告人李某某加入该传销组织后积极发展下线会员,先后直接和间接发展下线人员30人以上,层级达到3层以上,利用下线交纳的申购款提成返利,获取非法利益。被告人李某某还为该传销组织提供其个人开户的银行账号用于收取传销人员的申购款。
被告人李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人口信息等书证;2.证人王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积极参加传销组织,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获得加入资格,通过发展下线吸纳申购资金,获得提成返利,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钱财,扰乱经济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向全
2021年1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银川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卷。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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