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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市江检刑检刑诉〔2019〕529号

被告人李某某 ,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 1521271980********,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广西北海市银海区**路**小区**栋**号房(户籍地址: 内蒙古自治区**镇**村**号)。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7月27日被南宁市公安局江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宁市公安局江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江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李某某(行业名:鑫鹏)于2013年12月份在传销人员郭某某(行业名:香山)的推荐下,在南宁市青秀区**小区交纳50800元申购21份份额加入了名为“商务商会”的传销组织。该传销组织以申购份额的形式,要求参加者交纳人民币3300元(人民币,下同)至69800元不等的费用获得加入资格,并采用“五级三晋制”对参加人员进行分级。所谓“五级”,就是根据参加者及其下线申购的份额将参加人员分为业务员-业务组长-主任-经理-老总五个级别,其中,1—2份是业务员级别,3—9份是业务组长级别,10—64份是业务主任级别,65—599份是业务经理级别,600份以上是老总级别。所谓“三晋制”,就是低级别晋升高级别的三种办法,即主任以下级别晋升为主任级别只要份额累计到10份以上即可,主任级别晋升为经理级别,除累计份额达到65份以上外,还必须有2名直接下线人员为主任级别,经理级别晋升为老总级别,除累计份额达到600份以上外,还必须有3名直接下线人员为经理级别。该传销组织根据各人伞下直接或间接发展的成员数量作为提成的依据,引诱组织成员不断发展他人加入。

李某某自加入该传销组织后,直接和间接发展了李某甲(同心)、张某甲(同德)、吕某某(海天)、孙某某(家兴)、刘某甲(嘉城)、李某某(雨梦)、范某某(黑龙)、张某某(祥龙)、谭某某(福雨)、刘某乙(梦飞)、刘某丙(梦想)、李某乙(鲲鹏)、任某甲(老五)、任某乙(四海)、张某乙(宏志)等数十名下线人员。随着其下线人员的滚动增加,李某某于2015年3月达到老总级别。李某某达到老总级别后,履行了老总的职责,负责该传销组织的组织、管理、协调等工作。截止2018年2月,李某某伞下人员李某甲、张某甲、刘某甲、李某某、范某某、张某某、谭某某、张某丙、吕某某、刘某乙、刘某丙、王某某、于某某、孙某某、李某丙、郑某某、李某乙、任某甲、任某乙、张某乙、任某丙、杨某某、唐某某等人已经达到老总级别。

2019年7月27日,李某某在广西北海市被当地公安人员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指定管辖决定书、抓获经过、羁押证明、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李某丁的证言;

3.同案犯范某某、李某甲、李某乙、刘某甲、孙某某、谭某某的供述;

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参与“商务商会”为名,要求参加者以购买份额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诱使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传销组织,严重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王小宁

2019年12月13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南宁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一册、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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