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陂检二部刑诉〔2020〕218号
被告人李某某,女,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2021994********,汉族,大专文化,公司**。出生地湖南省长沙市,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街**社区**,租住于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路**栋**单元**室。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12月11日被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0年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9日退回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补充侦查,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于同年5月8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3月2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至2018年7月期间,被告人李某某与贺某某、陈某甲、王某某等人(已判决)先后在安徽省合肥市及本区盘龙城经济开发区,以“资本运作”“自愿连锁经营”“1040工程”为名进行非法传销组织活动。该组织要求下线参加者每人缴纳人民币3800元购买1份产品至缴纳人民币69800元购买21份产品的不同等级获得加入资格,但不向购买者实际交付产品,而是按照发展下线人数在传销组织中设立五个级别、三个晋升级别阶段,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呈金字塔形向下发展,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钱财,扰乱经济社会秩序。被告人李某某与贺某某、陈某甲、王某某等人分别成为该组织领导人、管理者,并领导该组织进行传销活动,该组织直接或间接发展传销人员超过30人且层级在3级以上。被告人李某某历任家长、经晨、申购总管、大总管、老总,直接或间接发展传销人员15人,涉案金额约为人民币58.5万元。
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于2019年12月11日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身份信息、归案情况说明等书证;2.证人马某某、张某某、陈某乙等人证言;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及同案人贺某某、陈某甲、王某某等人的供述;4.辨认笔录、扣押清单;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为名,要求参加者以购买商品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在犯罪后能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娇
检察官助理陈琛
2020年6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武汉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0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换押证》一份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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