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晋检诉刑诉〔2019〕1791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12241968********,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昌图县,现住辽宁省昌图县**镇**村**组。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7年11月14日被辽宁省昌图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12月20日,辽宁省昌图县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3月30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23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晋江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晋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4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自2019年5月29日至2019年6月12日,自2019年8月13日至2019年8月27日);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晋江市公安局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6月12日至2019年7月12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3、4月,王某某(已判刑)指使施某某(已判刑)找到专门从事网站开发的程序员史某某(另案处理),由史某某按照王某某提供的网站及奖励程序开发了“D****”会员系统,经测试后,由施某某向阿某某租用服务器,史某某将开发的“D****”会员系统在施某某租用的服务器上搭建了“D****”网站(网址:www.d****.com,后变更为www.w***.cc,以下简称“**理财网”)。后王某某利用上述网站,以经营“D****新加坡外贸进出口公司”发行的虚拟货币C**为名,要求参加者按一星至六星不同的会员级别缴纳人民币700元至35000元不等的费用购买激活币获得加入资格,并按“二叉树”结构组成层级,设置静态获利和动态奖励模式,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依据:其中静态获利模式即通过虚拟货币C**拆分裂变再出售给系统获利,虚拟货币C**的拆分裂变由施某某根据王某某的指示从网站后台控制;动态奖励模式即发展会员获得网站平台奖励,平台设置直推奖、领导奖、见点奖、对碰奖、商务中心奖等多种奖项鼓励会员积极发展下线。**理财网站有设置商务中心账号,对于符合个人推销能力强、发展会员数量多的会员,为其设置商务中心权限,以多奖励会员投资金额5%的奖励方式,鼓励该会员大力发展会员。商务中心账号要求申请人有固定工作场所,便于宣传、发展和组织管理会员。新会员注册**理财会员时,填写商务中心的账号名称,由**理财系统自动配发该新会员投资金额5%的奖励到该商务中心的账号中。静态获利和动态奖励均以K币形式由系统自动配发,K币的变现依赖于新会员的加入,会员获利均来源于会员投入的资金,王某某通过出售激活币获利,K币、激活币及虚拟货币C**均不代表实际商品,激活币的数量可通过管理员账号从系统后台设置,以此方法骗取财物。
王某某指使施某某及史某某搭建**理财网站,以投资虚拟货币C**可获高额回报为诱饵,通过拉人头的形式发展大量会员并以层级形式进行排列,其**理财账号位于**理财系统的最顶端,下线层数为308层,下线会员人数为367200人,获利人民币1237493740元。被告人李某某于2015年7月开始参与**理财,并于2016年1月成立商务中心,积极发展下线会员。被告人李某某在**理财网站中共有28个帐号,下线层数37层,直接或间接发展下线会员2437人,获利人民币4024972.77元。
2016年5月24日,晋江市公安局查获上述传销组织。2017年11月14日,被告人李某某在辽宁省开原市被抓获,后在取保候审期间经传讯不到案,又于2019年3月25日在辽宁省铁岭市被抓获,并被临时寄押于辽宁省开原市看守所。
案发后,冻结被告人李某某银行卡内现金人民币214295.27元,冻结被告人李某某辽******号车籍及其位于**小区**号楼**室,扣押被告人李某某工商银行卡一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被告人李某某工商银行卡一张;
2.书证:抓获及破案经过、身份信息、银行交易明细、刑事判决书等;
3.证人证言:证人杨某某、穆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福建中证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投资理财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与人员缴纳费用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数量作为计酬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参与人缴纳的资金,所组成层级在三层以上,所发展下线人数在一百二十人以上,属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是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晋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科
检察员:王芳
2019年8月26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晋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3.证人名单一份。
4.光盘七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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