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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_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天检诉刑诉〔2020〕424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7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12261977********,汉族,小学文化,非人大代表、非政协委员,住安徽省阜阳市********号。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5月14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6月27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7月27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6月1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李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0年10月起,被告人李某某与贾某某、刘某某、汪某某、王某甲、王某乙(均己判刑)等人先后在本市天心区**小区**室、长城**苑等多个小区,加入以“1040阳光工程”为名义的传销组织,该组织收取人民币3.68万元至12.92万元不等的投资款(按份额投资,每份人民币3800元),人员主要分布在本市天心区**公园、**庄园、**园、**城、**苑、**号、**城、**苑、**城等小区。 

该传销组织设2个总监区,每个总监区有六名老总(人事总监、教育总监、申购总监、自律总监、能力总监、经晨总监),并对其区下若干经理室进行分工管理,经理室又有严格的管理组织,设有一名大总管,配有申购总管、能力总管、自律总管、经晨总管等经理级别的传销人员,通过经理室对传销人员进行管理。该传销组织并没有实际的产品,对外以纯资本连锁经营——投入69800元回报1040万元为吸引,并积极发展下线(每人最多直接发展3人)进行非法提成获利,且该组织内部具有严格的五级三晋制返利模式(五级:实习业务员1-2份;组长3-9份;主任10-64份;经理65-599份;老总600份以上。三晋制:份额到达10份以上由业务员晋升主任;份额达到65份以上由主任晋升经理;份额达到600份以上由经理晋升老总)。

被告人李某某从2012年3月起经刘某某介绍到长沙从事名为“连锁业”(也叫1040阳光工程)的传销活动,2013年9月份达到老总级别,在经理室先后担任经晨总管、自律总管,上总后先后担任自律总监、人事总监等职务,先后发展下线汪某某、王某甲、王某乙等人。至2015年11月,发展直接下线和间接下线共计60余人,累计份额800余份,非法获利人民币8万余元。

2019年5月13日,被告人李某某到公安机关自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

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向公安机关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8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自首经过、上下线关系图、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现金存款凭证、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户籍证明、无违法犯罪记录;2.证人贾某某、刘某某、汪某某、王某甲、王某乙的证言;3. 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组织、领导以“连锁业经营”为名,要求参与者以缴纳费用的方式获取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以发展人员的数额作为返利依据,引诱参与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传销活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因其具有以下量刑情节:

1.被告人李某某自动投案,且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若其在法庭审理阶段仍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认定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处罚;

2.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

3.被告人李某某主动退缴违法所得,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对被告人李某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在有期徒刑一年以上一年六个月年以下予以量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志颂

检察官助理:谭杰

2020年8月25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在安徽省阜阳市**县**村**号候审,联系方式1730568****。

2.案卷材料、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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