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廊广检一部刑诉〔2020〕51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浙江省缙云县人,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526197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丽水市缙云县,捕前住浙江省缙云县**镇**号。2019年11月23日因涉嫌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被廊坊市公安局广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6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廊坊市公安局广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河北省廊坊市公安局广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2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被告人李某某答应为家住廊坊市广阳区的支某某介绍越南籍女子作为相亲对象,随后其前往越南物色了一个名叫“某某”的女子,并花费450元联系了负责偷渡的船舶。2019年11月13日晚,上述船舶乘载该女子自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市通过界河(**河)入境,被告人李某某在该市车站接入该女子,后二人搭乘客车途经浙江、江苏等地,最后到达本市。经查,该女子无法提供有效身份证明或者出入我国的有效证件。
2019年11月23日,被告人李某某被廊坊市公安局广阳分局民警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一部;
2证人某某、支某某、李某甲的证言;
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运送无合法入境证件的人员偷越国(边)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邢祎
2020年3月4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廊坊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