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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组织卖淫、罗某某、唐某某等四人协助组织卖淫案)_南溪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诉刑诉〔2020〕49号

被告李某某,男,199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5251996********,汉族,初中文化,南溪区**足道”足浴店员工,四省高县人,住高县**镇******号附**号,因涉嫌犯有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19 年11月12日被宜宾市公安局南溪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9日被逮捕。

辩护人:王旭,执业证号:1511520130239894,四川甲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5221994********,汉族,初中文化,南溪区**足道”足浴店员工,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人,住南溪区**镇**村**组**号,因涉嫌犯有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19 年11月12日被宜宾市公安局南溪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10日被该局取保候审,经我院决定,于2019年12月19日被逮捕。

唐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8221985********,汉族,南溪区**足道”足浴店员工,四川省仁寿县人,住仁寿县**镇**村**组,因涉嫌犯有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19 年11月12日被宜宾市公安局南溪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10日被该局取保候审,经我院决定,于2019年12月19日被逮捕。

张某甲,女,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41987********,汉族,初中文化,南溪区**足道”足浴店员工,云南省盐津县人,住宜宾市翠屏区上江北**小区**楼**号,因涉嫌犯有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11月12日被宜宾市公安局南溪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9日被逮捕,于2020年3月31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辩护人:刘茂文,执业证号:15115201710951766,四川宏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张某乙,女,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5241987********,汉族,大专文化,南溪区**足道”足浴店员工,四川省珙县人,住长宁县**镇**村**村**栋**号,因涉嫌犯有协助组织卖淫罪,经宜宾市公安局南溪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11月13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宜宾市公安局南溪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罗某某、唐某某、张某甲、张某乙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2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杨某某(另案)出资80%接手位于南溪区****号附**号二楼“**足道”足浴店。自2019年8月至2019年11月经营期间,除提供正常足浴服务外,杨某某先后招募李某某、曲某某、王某某、颜某某、艾某某等人作为“养生技师”,并提供食宿及培训。经组织培训后,“养生技师”以“口爆”、“胸推”、“手淫”等方式提供会员价598元、非会员价698元的“半套养生”有偿性服务,该服务费统一由吧台收取后,“养生技师”以200元至220元不等的比例提成。经营期间,杨某某聘用被告人李某某、罗某某、唐某某为经营管理人员,其中被告人李某某作为副店长,协助杨某某负责日常管理,除工资外享受营业总额的千分之三、四提成;被告人罗某某作为收银主管,负责管理收银、迎宾接待、安排“养生技师”上钟等工作;被告人唐某某作为前厅主管,负责迎宾接待、监督营销、管理考勤卫生、安排“养生技师”上钟等工作。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应聘为营销人员,负责迎宾接待,为来店客人推销“半套养生”服务项目,引导办理会员卡,并按充值比例提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电子数据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组织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唐某某、张某甲、张某乙协助组织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协助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处罚。被告人李某某、罗某某、唐某某、张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处罚。被告人张某乙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群

2020年5月29

                                     

附件:1.被告人李某某、罗某某、唐某某现羁押于南溪区看守所,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现在家中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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