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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组织卖淫案)(公开版)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 东 省 佛 山 市 禅 城 区 人 民 检 察 院

广 东 省 佛 山 市 禅 城 区 人 民 检 察 院

起   诉   书

佛禅检刑诉〔2020〕Z669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223198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湖南省攸县桃水镇**村***组*号。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4月10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4月24日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0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0年至2017年,刘某甲、阳某甲、刘某乙(均已判决)等人以亲属和湖南老乡关系为主要纽带,在佛山市禅城区镇安村一带聚集被告人李某某等人逐步形成40余人的组织卖淫团伙。该组织卖淫团伙以威胁、恐吓的手段租赁并控制镇安中四旧村附近一带大量的出租屋,并通过收取保护费、管理费等方式控制镇安中四旧村一带的卖淫活动。该组织卖淫团伙还在该区域的“三角屋”存放刀具、棍棒等,暴力解决嫖客与卖淫女之间的纠纷,多次在该区域实施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故意伤害等违法犯罪活动,逐步演变成在镇安一带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镇安一带社会生活秩序的恶势力犯罪团伙。其中,组织卖淫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2010年至2017年期间,刘某甲、阳某甲、刘某乙聚集被告人李某某以及黄某某、刘某丙、李某甲、汤某某、罗某某、刘某丁、谭某某、董某某、李某丙、胡某某、黄某某、彭某某、汪某某、杨某某、李某乙、滕某某、侯某甲、侯某乙、侯某丙、苏某某、朱某某、周某某、符某某、郭某某、胡某某、刘某戊、蔡某某、丁某某、陈某某(均已判决)等人,在佛山市禅城区镇安村一带,通过发放名片、在QQ及58同城等网络平台发布招募信息方式,招募、引诱、纠集50名以上卖淫女到镇安村一带站街招嫖卖淫,并通过确立一些不成文的规矩,对卖淫女及卖淫活动进行管理和控制,逐步形成垄断、控制镇安中四旧村一带卖淫活动的组织卖淫团伙。该团伙通过向卖淫女提供出租屋、安排团伙成员为卖淫女看风、每日收取卖淫女管理费、保护费的形式攫取巨额非法利益。

该组织卖淫团伙为逃避公安机关的查禁,成员之间分工协助,分散到镇安村各角落及环市派出所附近望风放哨,团伙成员之间、团伙成员与其直接管理的卖淫女之间分别建立微信群用以及时通风报信;成员之间互相协助,阻挠执法人员清查该区域的卖淫嫖娼活动,并在卖淫女和嫖客发生纠纷时,互相协作采用暴力、胁迫等手段一致对外,解决纠纷。为方便成员解决日常纠纷、参与打架斗殴,该团伙还将刀枪棍棒等器械存放于镇安中四旧村的“三角屋”中。卖淫女进入镇安卖淫必须征得刘某甲、阳某甲、刘某乙等人的同意,且每日需交纳300至500元不等的管理费及20元的保护费,还需定期交纳疏通关系费,统一出资“营救”被处理的团伙成员等。团伙成员之间可以数万元的价格互相转卖卖淫女的管理权。为掌控每日卖淫的情况,刘某甲等人还每日统一向卖淫女发放避孕套。

被告人李某某2016年4月至2017年8月期间,在佛山市禅城区环市镇安中四旧村管控刘某某等2名卖淫女,收取管理费并为卖淫女看风,加入镇安组织卖淫团伙望风微信群为卖淫女通风报信,以规避执法检查。

2020年4月10日17时许,民警在湖南省攸县街道办事处丽水山庄小区外和玉兰烟酒批发部前抓获被告人李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刘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李某某的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6.鉴定意见;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6月22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参与组织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在组织卖淫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结合本案具体案情及犯罪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李艳平

 

                            

 2020年6月22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佛山市禅城区看守所;

2.卷宗21册、光盘4张;

3.本案扣押款物暂扣于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详见移送物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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