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兰检一部刑诉〔2020〕882号
被告人李某某,曾用名亚南、小名男孩,男性,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51996********,汉族,小学肄业,农民,非党员,非人大代表、非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市兰考县,住兰考县**乡**村**组。2015年4月1日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兰考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2019年3月26日因赌博被行政拘留3日;2020年1月20日因赌博被兰考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3000元。本次因涉嫌犯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4月3日被兰考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20年9月28日被兰考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开封市兰考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底4月初,被告人李某某同代排尾共谋后,在兰考县坝头乡王营根经营的水沐缘洗浴中心(又名温泉酒店)内承租房间,介绍卖淫女于某某等人到水沐缘洗浴中心李某某承租的房间内从事卖淫活动,卖淫女卖淫期间的生活开支、日用物品等由李某某、代排尾负责提供,嫖客通过扫取李某某提供给卖淫女的支付宝和微信收款码支付嫖资,每次卖淫收费400元到600元不等,卖淫所得由李某某、代排尾同卖淫女五五分成,至4月2日晚被公安机关查获时,坝头乡水沐缘洗浴中心有卖淫女3人,其中一人因身体不适未提供卖淫服务,另两名卖淫女共收取嫖资28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理案件登记表、案件来源及侦破报告、李某某前科证明、两次被行政处罚决定书、兰考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杨晓明微信支付交易明细,李某某、于某某等人户籍信息;2.证人代排尾、于某某、栗某某、杨某某、杨某某等人证言;3.被告人李某某供述和辩解;4.于某某等人对李某某的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同他人在坝头乡水沐缘洗浴中心承租房间,为卖淫女提供食宿、生活日用开支等,介绍卖淫女在其承租房间内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涉嫌介绍卖淫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李某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其可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兰考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杜改枝
周瑞杰
2020年10月26日
附件: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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