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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组织卖淫案)_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雁检诉刑诉〔2019〕1606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610521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陕西省渭南市蒲城县**镇**街**号,现住陕西省渭南市蒲城县**小区**号楼**单元**室。2019年9月23日因涉嫌组织卖淫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019年10月29日由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底至5月15日,被告人李某某伙同和某某、王某某(两人另案处理)在西安市高新三路方舟国际19层公寓开设卖淫场所,雇佣洪某某、任某某(两人另案处理)负责接待嫖客、望风,招募卖淫女何某某、姚某某、郝某某、赵某某、董某某、鲁某某、冯某某、邱某某、高某某为客人提供性服务,并从所获嫖资中抽取利润。2019年9月22日,被告人李某某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抓获经过、住宿登记;

证人何某某、姚某某、郝某某、赵某某、董某某、鲁某某、冯某某、邱某某、高某某的证言;

同案人王某某、洪某某、任某某、和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等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组织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另被告人李某某系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可认定为自首,对其处罚时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婷

2019年12月4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鄠邑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光盘两张、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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