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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组织卖淫案)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滨检刑三刑诉〔2020〕175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2001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222001********,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滨海县**镇**村**组。被告人李某某因涉嫌介绍卖淫罪,2019年11月29日被滨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被滨海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张羽,江苏阜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滨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至11月,被告人李某某为非法牟利,以微信、陌陌等方式招嫖,先后介绍徐某某、刘某某、曲某某、阿某某、木某某(均已行政处罚)等人,驾车送其至滨海县城速8酒店、汉庭宾馆等地从事卖淫活动68次,非法获利18305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9月1日0时许,被告人李某某介绍刘某某卖淫1次,被告人李某某分得180元。

2.2019年9月1日1时许,被告人李某某介绍刘某某卖淫1次,被告人李某某分得150元。

3.2019年9月1日2时许,被告人李某某介绍刘某某卖淫1次,被告人李某某分得150元。

4.2019年9月1日3时许,被告人李某某介绍刘某某卖淫1次,被告人李某某分得150元。

5.2019年9月2日0时许,被告人李某某介绍刘某某在滨海县城**宾馆209房间卖淫1次,被告人李某某分得180元。

6.2019年9月2日21时许,被告人李某某介绍曲某某卖淫1次,李某某分得200元。

7.2019年9月3日20时许,被告人李某某介绍曲某某卖淫1次,李某某分得400元。

8.2019年9月3日23时许,被告人李某某介绍刘某某在滨海县城**宾馆1301房间卖淫1次。李某某分得175元。

9.2019年9月4日0时许,被告人李某某介绍刘某某卖淫1次,李某某分得200元。

10.2019年9月8日21时许,被告人李某某介绍刘某某卖淫1次,李某某分得180元。

11.2019年9月9日0时许,被告人李某某介绍刘某某卖淫1次,李某某分得650元。

12.2019年9月9日17时许,被告人李某某介绍刘某某在**宾馆8232房间卖淫1次,李某某分得150元。

13.2019年9月9日18时许,被告人李某某介绍刘某某卖淫1次,李某某分得350元。

14.2019年9月9日20时许,被告人李某某介绍刘某某在滨海县城**宾馆106房间卖淫1次,李某某分得175元。

15.2019年9月10日1时许,被告人李某某介绍刘某某卖淫1次,李某某分得525元。

16.2019年9月15日3时许,被告人李某某介绍刘某某卖淫1次,李某某分得525元。

17.2019年9月17日0时许,被告人李某某介绍刘某某卖淫1次,李某某分得525元。

18.2019年9月18日0时许,被告人李某某介绍刘某某卖淫1次,李某某分得150元。

19.2019年9月19日0时许,被告人李某某介绍刘某某卖淫1次,李某某分得150元。

20.2019年9月22日19时许,被告人李某某介绍刘某某卖淫1次,李某某分得150元。

21.2019年9月23日19时许,被告人李某某介绍曲某某卖淫1次,李某某分得150元。

22.2019年10月8日2时许,被告人李某某介绍曲某某在滨海县城**酒店86A22房间卖淫1次,李某某分得150元。

23.2019年10月19日0时许,被告人李某某介绍曲某某卖淫1次,李某某分得150元。

24.2019年10月21日22时许,被告人李某某介绍曲某某在滨海县农业园境内某路口的苏JF****车辆上卖淫1次,李某某分得250元。

25.2019年10月24日2时许,被告人李某某介绍曲某某卖淫1次,李某某分得180元。

26.2019年10月24日21时许,被告人李某某介绍刘某某在滨海县**小区**幢703室卖淫1次,李某某分得到180元。

27.2019年10月25日21时许,被告人李某某介绍曲某某卖淫1次,李某某分得180元。

28.2019年10月26日21时许,被告人李某某介绍曲某某卖淫1次,李某某分得180元。

29.2019年10月30日1时,被告人李某某介绍徐某某卖淫1次,李某某分得210元。

30.2019年10月30日3时,被告人李某某介绍徐某某卖淫1次,李某某分得175元。

31.2019年10月30日21时,被告人李某某介绍徐某某卖淫1次,李某某分得175元。

32.2019年10月30日23时,被告人李某某介绍徐某某卖淫1次,李某某分得175元。

33.2019年10月31日0时,被告人李某某介绍徐某某卖淫1次,李某某分得560元。

34.2019年10月31日凌晨,被告人李某某介绍刘某某卖淫1次,李某某分得175元。

35.2019年10月31日凌晨,被告人李某某介绍徐某某卖淫1次,李某某分得175元。

36、2019年10月31日15时,被告人李某某介绍徐某某卖淫1次,李某某分得175元。

37.2019年11月1日4时许,被告人李某某介绍刘某某在滨海县**宾馆8202房间卖淫1次,李某某分得175元。

38.2019年11月1日21时,被告人李某某介绍徐某某卖淫1次,李某某分得160元。

39.2019年11月3日20时,被告人李某某介绍徐某某卖淫1次,李某某分得175元。

40.2019年11月4日0时,被告人李某某介绍刘某某卖淫1次,李某某分得150元。

41.2019年11月4日1时,被告人李某某介绍刘某某卖淫1次,李某某分得650元。

42.2019年11月4日3时,被告人李某某介绍徐某某卖淫1次,李某某分得175元。

43.2019年11月4日3时,被告人李某某介绍徐某某卖淫1次,李某某分得175元。

44.2019年11月4日3时许,被告人李某某介绍徐某某在滨海县城**宾馆509房间卖淫1次,李某某分得125元。

45.2019年11月4日21时,被告人李某某介绍刘某某卖淫1次,李某某分得150元。

46.2019年11月4日23时,被告人李某某介绍徐某某卖淫1次,李某某分得175元。

47.2019年11月4日23时,被告人李某某介绍徐某某卖淫1次,李某某分得175元。

48.2019年11月5日1时,被告人李某某介绍刘某某卖淫1次,李某某分得210元。

49.2019年11月5日3时,被告人李某某介绍徐某某卖淫1次,李某某分得175元。

50.2019年11月6日0时,被告人李某某介绍刘某某卖淫1次,李某某分得150元。

51.2019年11月6日0时,被告人李某某介绍徐某某卖淫1次,李某某分得210元。

52.2019年11月6日0时许,被告人李某某介绍刘某某在滨海县城**宾馆715房间卖淫1次,李某某分得175元。

53.2019年11月6日3时,被告人李某某介绍徐某某卖淫1次,李某某分得175元。

54.2019年11月6日3时,被告人李某某介绍刘某某卖淫1次,李某某分得210元。

55.2019年11月17日3时许,被告人李某某介绍徐某某在滨海**酒店8223房间卖淫1次,李某某分得630元。

56.2019年11月19日0时,被告人李某某介绍刘某某卖淫1次,李某某分得170元。

57.2019年11月20日3时,被告人李某某介绍刘某某卖淫1次,李某某分得280元。

58.2019年11月23日22时许,被告人李某某介绍刘某某在滨海县城**宾馆8236房间卖淫1次,李某某分得175元。

59.2019年11月23日23时,被告人李某某介绍刘某某卖淫1次,李某某分得630元。

60.2019年11月23日23时许,被告人李某某介绍刘某某在滨海县**宾馆8423房间卖淫1次,李某某分得175元。

61.2019年11月24日0时许,被告人李某某介绍阿某某卖淫1次,李某某分得150元。

62.2019年11月25日21时许,被告人李某某介绍阿某某在滨海县**宾馆8505房间卖淫1次,李某某分得150元。

63.2019年11月25日23时许,被告人李某某介绍阿某某卖淫1次,李某某分得150元。

64.2019年11月26日16时许,被告人李某某介绍阿某某在滨海县**宾馆8228房间卖淫1次,李某某分得150元。

65.2019年11月26日16时许,被告人李某某介绍阿某某在滨海县**宾馆8210房间卖淫1次,李某某分得150元。

66.2019年11月26日23时许,被告人李某某介绍木某某在滨海县城**宾馆831房间卖淫1次,李某某分得3200元。

67.2019年11月27日21时许,被告人李某某介绍阿某某在滨海县城海悦城附近路上的沪C8****轿车上卖淫1次,李某某分得150元。

68.2019年11月27日22时许,被告人李某某介绍阿某某在滨海县城**宾馆8816房间卖淫1次,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

另查明,滨海县公安局依法对被告人李某某的作案手机2部予以扣押。

被告人李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滨海县公安局出具的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刘某某、徐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滨海县公安局调取的电子证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多次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部分犯罪事实系未成年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均可以依法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卢春

2020年4月16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滨海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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