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右检诉刑诉〔2019〕299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6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408231968********,汉族,高中文化,农民,户籍地所在地广东省遂溪县,住广东省遂溪县**镇**村**号**房。因涉嫌犯有组织卖淫罪,2018年12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019年5月26日经百色市公安局右江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朱某甲,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231982********,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茂港区,住广东省茂名市茂港区**镇**村**号。因涉嫌犯有组织卖淫罪,2018年12月19日经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12月19日被百色市公安局右江分局执行逮捕。
朱某乙,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231983********,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茂港区,住广东省茂名市茂港区**镇**村**号。因涉嫌犯有组织卖淫罪,2018年12月19日经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12月19日被百色市公安局右江分局执行逮捕。
何某甲,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6011984********,壮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住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镇**村**屯**号。因涉嫌犯有协助组织卖淫罪,2018年12月19日经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12月19日被百色市公安局右江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百色市公安局右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朱某甲、朱某乙涉嫌组织卖淫罪、被告人何某甲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分别于2019年3月20日、5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4月20日、5月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同年6月5日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9月以来,被告人李某某以每天每间房价100元的价格租下“**大酒店”四楼16间客房,伙同被告人朱某甲、朱某乙将该房间用于组织卖淫女子蒋某某、吴某某、徐某某等人实施卖淫嫖娼活动。被告人朱某甲、朱某乙负责卖淫女子的调配、日常管理及微信发布招嫖信息、收取嫖资等工作;被告人朱某乙将每天营业收入微信转账给被告****;被告人何某甲负责统计房间的使用情况并核对每天营业数额。
经统计,被告人李某某、朱某乙等人在2018年11月13日至2018年11月23日期间共收取嫖资119024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营业报表、微信转账记录、聊天记录、户籍证明等物证、书证;
2.证人蒋某某、吴某某、何某乙等证人证言;
3.被告人李某某、朱某甲、朱某乙、何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朱某甲、朱某乙以招募、纠集手段,管理3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被告人何某甲明知他人实施组织卖淫犯罪活动而为其充当管账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卖淫罪罪追究被告人李某某、朱某甲、朱某乙;以协助组织卖淫罪追究被告人何某甲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代春银
2019年7月15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百色市第二看守所,被告人朱某甲、朱某乙、何某甲现羁押于凌云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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