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芙检刑检刑诉〔2020〕772号
被告人李某某(化名“李茂林”),男,1992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1231992********,贵州省绥阳县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为贵州省遵义市绥阳县**镇**村**组**号,住贵州省遵义市绥阳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组织卖淫罪,2020年5月12日被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15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8月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各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本院于2020年8月31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时间从2020年9月5日至2020年9月19日),且于2020年9月18日将本案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补充侦查终结后于2020年10月14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李某某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的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下半年开始,徐国航(已被判刑)为获取非法利益,纠集金鑫(已被判刑)等人以及线下护嫖人员,通过网络发布招嫖信息,并招募各地线下组织卖淫团伙等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组织卖淫。
为招揽嫖客,促成卖淫交易,徐国航招募的“键盘手”负责通过远程控制软件在微信上与嫖客商谈徐国航等人事先确定的卖淫价格,双方达成交易后,“键盘手”再将交易信息发送给徐国航控制的派单微信账号,由徐国航雇佣的派单人员,将卖淫交易信息发送给线下的组织卖淫团伙,线下人员再将卖淫女送到交易地点,由线下人员收取嫖资,徐国航按嫖资50%的比例收取分红。
现查明,徐国航在长沙招募了沈宏(已判刑)、被告人李某某为线下人员,上述人员先后组织他人在长沙市芙蓉区**酒店内进行卖淫活动。李某某通过微信账号昵称“@万里长江”与上线徐国航团伙主要成员金鑫建立网络卖淫业务关系。李某某收到派单信息后将信息发送给秦雪令、赵航、刘远(均已被判刑),由三人接送卖淫女孔某某、向某某至约定的酒店卖淫。李某某收取嫖资后按比例与徐国航进行分成。期间,李某某向金鑫支付宝账户转账支付卖淫收入分成18350元。
2020年5月12日,李某某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线索来源及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材料、刑事判决书、扣押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等物证、书证;2.辨认笔录;3.鉴定意见;4.证人孔某某、向某某的证言;5.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同案犯徐国航、金鑫、秦雪令、赵航、刘远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协助组织卖淫,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协助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李某某起主要作用,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之规定处罚。被告人李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具有可以从轻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二年六个月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艳
2020年10月28日
附件: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羁押于长沙市第一看守所;
2.随案移送本案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共肆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