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中检二区刑诉〔2019〕2019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 公民身份号码6124011987********,汉族,高中文化,中共党员,中山市**酒店经营者,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镇**村**。2018年12月11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2019年1月17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中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甲,女,1989年**月**日出生, 公民身份号码4521321989********,汉族,初中文化,中山市**酒店足浴部部长,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宁明县**乡**村**号。2019年2月1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7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中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乙,女,1978年**月**日出生, 公民身份号码4521321978********,汉族,小学文化,中山市**酒店足浴部技师领班,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宁明县**乡**村**号。2019年3月21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6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中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李某甲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3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以被告人李某乙涉嫌组织卖淫罪,于同年5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3月18日、5月31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9年4月29日将被告人黄某某、李某甲涉嫌组织卖淫一案退回中山市公安局补充侦查,同年5月29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2019年7月12日将上述二案退回中山市公安局补充侦查,同年8月12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黄某某、李某甲涉嫌组织卖淫一案于2019年4月16日、6月30日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李某乙涉嫌组织卖淫一案于同年6月3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5月1日开始,被告人黄某某出资经营中山市横栏镇**酒店三楼足浴部,雇佣并指使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在该处组织王某、王某美、唐某蓉、方某等多名女青年从事卖淫活动,在卖淫女每次为嫖客提供卖淫服务后,从中收取费用人民币210元至240元不等。同年12月10日晚上10时某某,公安人员到上述地点进行查处,现场抓获被告人黄某某及卖淫嫖娼的违法人员多名,并缴获录像机、电脑主机等物一批。2019年1月31日,公安人员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平南南站抓获被告人李某甲。同年3月21日,公安人员在中山市横栏镇四沙裕安三巷624号抓获被告人李某乙。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李某甲、李某乙无视国家法律,结伙组织他人卖淫,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在共同组织卖淫犯罪中起主要作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之规定,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在共同组织卖淫犯罪中起次要作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是从犯,均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梁舒韵
2019年9月10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李某甲、李某乙现羁押于中山市看守所。
2、本案案卷14册、笔记本1本及光盘10张。
3、涉案物品暂扣于中山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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