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乌沙检公诉刑诉〔2020〕5号
被告人李某某,女性,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21011969********,汉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经沙区公安分局决定,于2019年8月1日被沙区公安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乌鲁木齐市公安局沙依巴克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罪,于2019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于2019年6月28日延长审查起诉15日;于2019年7月10日退回补充侦查,于2019年8月1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报我院,于2019年8月30日退回补充侦查,于2020年5月11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报我院,于2020年6月1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 年8 月17 日至2018 年1 月期间,被告人李某某经段某某(另案处理)通过扫码加入以杨某某、斯某某、庄某某等人“鑫园系”新型传销组织,其经营模式为“静态奖”参与人员按11.7%的份额缴纳现金,注册成为国家共享经济创新交易师范中心会员后,4 年6 个月19 天可获得100%积分奖(1 积分=1 元人民币到500 分以上便可以提现。会员缴纳600 万元可成为产业链运营商,缴纳200 万至10 万元成为省、市、区县代理商,每日按照其缴纳金额万分之六比例返还积分。“推荐奖”:代理商、合伙人和会员再推荐代理代理商、会员加入,可获取相应比例积分和现金奖励。代理商推荐代理商加入,可获得推荐商30%-40%代理费现金奖励0.3%业绩积分奖励; 代理商推荐会员加入, 可获得被推荐会员13%-14.5%积分奖和0.5%现金奖励。合伙人推荐代理人加入,可获得被推荐代理商20%代理费现金奖励;推荐会员加入,可获得被推荐会员10%积分奖励和0.3%现金奖励。普通会员推荐代理商加入,可获得被推荐代理商10%代理费现金奖励;推荐会员加入,可获得被推荐会员5%积分奖励和0.3%现金奖励“管理奖”(业绩奖):各产业链运营商根据各省、市、区县代理商上月的业绩,获得划拨0.5%-3%的积分奖励用于各代理商的业绩奖。被告人李某某自加入“鑫园系”组织以来,积极参与“静态奖”、“推荐奖”、“管理奖”模式。被告人李某某通过微信和当面宣传“鑫园系”,以乌鲁木齐为据点,在乌鲁木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李某某发展第一层下线人员:孙某某、王某某、张某某、吴某某。第二层下线人员:李某某、褚某某、刘某某。第三层下线人员:盛某某、王某甲、钱某某、竺某某、单某某、李某甲、张某甲、白某某、扬某某、丁某某、侯某某、马某某、祖某某。第四层下线人员:康某某、马某甲、胡某某、赵某某、韩某某、冯某某、马某乙、侯某某、吕某某、刘某甲。第五层下线人员:江某某、马某某、都某某、都某某。被告人李某某自己发展下线14人,处于该鑫园系传销组织的第四层级。其发展下线人员分8 个层级共471 人,被告人李某某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李某某人口信息表、到案经过、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等书证;
2.证人刘某某、王某某等证言;
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结论。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的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使参加者组成层级,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和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扰乱经济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伟
检察官助理:孙曼
(院印)
2020年6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李某某:155099*****;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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