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聂**故意伤害案
起 诉 书
平泉市院公诉刑诉〔2019〕187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47年某月某某日出生,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平泉县,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7月22日被平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5日经本院批准由平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聂某某,女,1951年某某月某日出生,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平泉县,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7月22日被平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5日经本院批准由平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平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聂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1日上午,被告人李某某、聂某某夫妇与李某发生矛盾,李某先用锄和棍子打李某某,后聂某某赶到现场将李某手中的棍子抢下,用棍子将李某打倒,李某倒地后聂某某用棍子继续殴打李某的腿部及上肢,后李某某又将棍子从聂某某手中抢过去打李某腿部,在李某自称“服了”后二人停止对李某殴打。李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聂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他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平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冠男
2019年10月21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平泉市看守所;聂某某羁押于承德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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