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威文检公刑诉〔2019〕284号
被告人李某某,女,1970年**月**日出生于山东省威海市,身份证号3706321970********,汉族,中专文化,威海市文登区天福街道办事处河北社区居委会租赁部原经理,群众,户籍地所在地威海市文登区**路**号**单元**室,捕前住威海市文登区**路**号。因涉嫌职务违法犯罪,经威海市文登区监察委员会决定,于2019年4月16日对李某某采取留置措施;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6月21日由威海市公安局文登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威海市文登区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6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事实
2016年、2017年,被告人李某某在担任天福街道河北社区居委会租赁部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向租户刘某某索取人民币6万元,向租户袁某某索取人民币3万元,为该二人在房租租赁方面谋取利益。
2.职务侵占事实
2016年、2017年,被告人李某某在担任天福街道河北社区居委会租赁部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租赁部款项共计人民币31万元非法占为己有。
案发后,追回赃款人民币9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身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集体事务管理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分别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韩来峰
2019年7月18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威海市文登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单页证据一组。
_3.随案移送涉案款人民币9万元。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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