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常鼎检刑二部刑诉〔2020〕75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7031979********,汉族,高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镇**村**组。2002年9月13日因犯抢劫罪被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9月28日被常德市鼎城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4日被常德市鼎城区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常德市鼎城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2月至2019年2月期间,被告人李某某在常德市**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担任鼎城区恒华国际小区物业主任,先后收取恒华国际小区业主66180元物业费未上交给物业公司,据为己有。
被告人李某某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并已归还了被害人4万余元,余款已达成了赔偿协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报案件登记表、到案情况、常德市**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入职申请表、工资表、收据、收条、刑事判决书、认罪认罚具结书、户籍信息等书证;2、证人余某某、刘某某、蔡明祥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作为常德市**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人员,利用收取小区物业费的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公司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已与被害人达成了退赔协议并已退赔了4万元,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有犯罪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拘役六个月,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邓志芬
2020年9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在家候审(电话1987361****)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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