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下旬,被告人李某某入职佛山市禅城区**五金电器批发部,担任**职务,负责该公司在佛山市南海区及三水区的送货业务和收取货款事项。2019年3月份起,李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向18名客户收取货款后未按公司规定上交,而将该些货款非法占为已有,侵占公司货款共计人民币151816.36元。
2019年12月3日,民警在佛山市南海区**镇**路**五金电器装饰城**区**路**号佛山市**五金电器批发部抓获被告人李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5.勘验、辨认等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4月2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公司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李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罚。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欣延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南海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盘8张。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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