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李某某职务侵占案起 诉 书
淅检一部刑诉〔2020〕766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6年出生,身份证号码4113231996……,汉族,初中文化,案发前系淅川县……公司员工。因涉嫌职务侵占罪,2020年6月27日被淅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10日经淅川县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淅川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淅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某在淅川县……公司工作期间,负责手机的销售工作,其在销售手机的过程中,利用销售手机的职务便利条件,将销售款107部华为电子产品(华为手机96部、华为平板电脑3台、华为手表8部)销售后货款333366元据为己有,用于网上赌博和个人日常开支使用。
2020年8月3日,犯罪嫌疑人李某某的父母将李某某所侵占的货款全部退赔给淅川县……公司华。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被害人陈述;3.证人证言;4.手机核对清单、进价清单、串号图片、赌博网站图片、微信转账图片、赔偿协议及收条、工资发放清单、到案经过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利用销售手机的职务便利条件,将销售款据为己有,用于个人赌博、消费使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淅川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丁志亚
夏国朝
(院印)
2020年8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在淅川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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