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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职务侵占案)(公开版)_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兰检一部刑诉〔2020〕304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4281965********,汉族,初中文化,务农,群众,山西省长子县人,住河南省焦作市**市**社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2月13日被兰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2月15日被取保候审。经兰陵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5月13日再次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兰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退回补充侦查两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某自2018年4月任兰陵县庄坞镇鼎新农产品有限公司运营总裁,负责公司运营销售工作。2018年6月,李某某利用管理市场运营款项的职务便利侵占市场运营款9938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信息等书证;证人姜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利用职务之便,侵占本单位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陆佳慧

2020513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河南省焦作市沁阳市北水关景和社区19号楼1单元602室,联系电话18954911319;

2.侦查卷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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