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西未检公诉刑诉〔2020〕318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031992********,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住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室,因涉嫌职务侵占罪,2019年10月10日被西安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3日经未央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法律援助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各15天。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某于2016年3月到西安市**宾馆工作,2017年5月晋升为中餐酒水部领班,从2019年4月至2019年9月,李某某利用职务之便侵占该宾馆前楼2楼中餐酒水库和V1包间酒水库32瓶茅台酒,分别为12瓶贵州茅台15年醇香型,单价每瓶3600元;20瓶贵州茅台30年醇香型,单价每瓶8600元;总价值21.52万元。其为了躲避门口监控,将酒藏在自己工作服的衬衣后腰处带离酒店后,在网上寻找回收烟酒店通过UU跑腿将赃物送出变卖,获利16.998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报案材料、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
2.户籍证明;
3.提取、辨认笔录;
4.价格认定意见;
5.情况说明;
6.被害人陈述;
7.证人证言;
8.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身为西安市**宾馆的酒水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多次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之规定,涉嫌职务侵占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在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十个月幅度内量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瑞利
2020年5月28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西安市高陵区看守所。
2.案卷贰册和光盘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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