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20〕1068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52811986********,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原系广州市****有限公司****主管,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普宁市**镇**村**号之**。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10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9日被逮捕。
辩护人陈晓林,广东美赢宝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本院于2020年2月28日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3月26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李某某于2008年3月入职广州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公司)下属分部东莞市****服务部,担任主管职务,兼任该部财务工作。2012年12月至2013年5月期间,李某某利用职务便利,侵占公司代收货款和运费合计约590000元据为己有。事发后,2013年5月26日,李某某归还广州**公司250000元后逃匿。2019年10月13日,被告人李某某在深圳市龙岗区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事后李某某家属于2019年11月17日与广州市****有限公司签订和解协议,家属赔偿300000元给公司,公司出具了谅解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现场勘验材料,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到案经过、扣押清单、运单、赔偿材料、谅解书等书证,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汉文
2020年4月10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牛山)。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材料五册、检察卷宗一册。
3、移送本案量刑建议书。
4、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合议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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