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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职务侵占案)_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刑诉〔2020〕1919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5281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原广州市**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下属分部佛山市南海区**货运代理服务部**,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阳市普宁市**镇**村**号。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10月9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1月6日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职务侵占,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2020年11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1月3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3月至5月期间被告人李某某利用其担任广州市**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下属分部佛山市南海区**货运代理服务部**的便利,侵占**公司款项共计493640元。其中李某某伪造“代收货款托运单”向**公司报销代收货款合计264885元,后将上述款项占为已有;李某某利用职务利收取三名客户的货款共计23755元,后没有将代收货款移交**公司,而是将上述款项占为已有;李某某到**公司领取205000元作为服务部运作的备用金,后李某某将上述款项占为已有并于2013年5月离开公司。

2020年10月9日,被告人李某某被民警抓获。李某某方一次赔偿**公司50万元,**公司同意原谅李某某,请求司法机关不再追究甲方任何法律责任。2020年10月19日李某某亲属代其赔偿的款项人民币5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

检  察  官 覃臻

                              2020年12月29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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