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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职务侵占案)_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清新检诉刑诉〔2020〕Z230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330011989********,汉族,初中文化,清远敏惠汽车零部件公司仓库组长,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镇**村**,住清远市清新区**镇**。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12月12日被清远市公安局清新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

本案由清远市公安局清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单位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5月至2019年10月,被告人李某某担任清远敏惠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仓库主管期间,利用职务之便,通过开具虚假物流单据充进清远敏惠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与广州市南粤物流有限公司的物流运输单据中。运输费用结算后,由广州南粤物流有限公司将李某某开具的虚假物流单据费用共144660.34元人民币返回其持有的张某甲银行卡并占为已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2.书证;

3.报案人周某某的陈述;

4.证人张某甲、张某乙、谢某某、王某某、张某丙、黄某某的证言;

5.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公司财物非法占为已有,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主动退赔,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史东辉

2020年6月1日

                                      

附: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清远市清新区看守所; 

    2、证据材料4卷,光碟5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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