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仪检刑诉〔2020〕199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10811989********,汉族,中专文化,原**半导体(南京)有限公司生产部**,住仪征市**花园**幢**室(户籍所在地仪征市**镇**村**组**号)。被告人李某某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6月28日被仪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仪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及被害单位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2月至2019年6月间,被告人李某某在担任**半导体(南京)有限公司生产部**期间,以在EVAPO车间操作镀金设备的工人轮流吃饭、休息时,顶岗操作镀金设备少投放生产原料小金棍、在清洗镀金设备时少上交清洗出来的小金块等方式,侵吞本公司小金棍、小金块等财物共计270.85克,价值人民币94768元,并将其中的250.41克予以销售。
被告人李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赔偿被害单位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81939元;公安机关扣押小金棍、小金块共计35.71克并发还给被害单位;被害单位出具了谅解书对被告人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发破案经过、支付宝交易截图、扣押决定书、南京市劳动合同书、营业执照、金银加工回收登记簿、收款证明、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周某某等人证言;
3.被告人李某某供述和辩解;
4.仪征市价格认定局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5.仪征市公安局制作的搜查笔录、扣押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武立松
2020年7月15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在仪征市**花园**幢**室候审。
2.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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