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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职务侵占案)_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靖检刑诉〔2020〕469号 

被告人李某某1989年****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2821989********,汉族,大专文化,原靖江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职员,住靖江市**花苑****单元**(户籍地靖江市******)。被告人李某某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77日经靖江市公安局决定并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靖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1月30日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及被害单位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至5月间,被告人李某某利用担任靖江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润辉国际广场店)收银员的职务便利,采用将其本人的微信二维码提供给顾客进行收款的方式,非法侵占靖江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营业款人民币102406元。

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主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2020年3月29日,被告人李某某向靖江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退出人民币2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靖江市公安局依法提取的劳动合同书、收条等书证;

2.证人徐某某、薄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系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滔

2020年12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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