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任检二部刑诉〔2020〕48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903197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任丘市**乡**村**号,农民。2019年10月14日因涉嫌犯有职务侵占罪被任丘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任丘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9月至2011年12月份期间,被告人李某某、杨某某(已判决)在任丘市**有限公司任油罐车司机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多次将自己负责运输的93号汽油放到万某某(已判决)的收油窝点。被告人李某某参与偷放成品油七次左右,侵吞93号汽油42吨左右,价值40万余元,获得赃款21000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李某某等人基本信息、抓获经过、聘用协议等;
2证人证言:证人杨某某、万某某、石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搜查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利用职务便利,侵吞公司代为保管的财物,数额达40万余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爱平
检察官助理:刘 慧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日
附件: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起诉书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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